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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九十八 刑政一刑论

清朝 皇朝经世文续编 盛康 著
简体

刑论    

梅曾亮

天下之法。未有久而无弊者也。法之者其弊浅。法之密者其弊深。惟其法之良而守之。不敢稍变通其法。以得罪于天下后世。故其弊遂成而不可返。夫杀人不忌为贼。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后世近古者莫如汉。亦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此皆法之整齐简易者也。古之人非不知杀人之情事。万有不齐。而一切之法。不足以悉其变也。然宁从其略者。以为法贵易知而难犯。决一人之死。而可使千万人之不敢入于死。则易知而难犯之故也。而后人曰。是其法犹未详。于是同一杀也。而有谋杀故杀杀误杀。有戏杀。有过失杀。有下手加功之杀。因是同一死罪也。而有入情实。有不入情实者。有立决。有缓决。又有缓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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