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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九十九 刑政二律例上

清朝 皇朝经世文续编 盛康 著
简体

因时论七论律法          

吴铤

古之立法。第论其大者。而损益调剂属于人。不以着之于律。后世之法。论其一端。推之千百端而不止。论其一事。推之千百事而不止。论其一言。推之千百言而不止。画一明备。举纤委毫黍而无一不具。可谓烦且重矣。唐宋罢肉刑不用。第事鞭扑。如是。则法轻矣。而吾谓烦且重者。何也。盖用法之具则轻。而所以立法之意则烦且重也。一举手不当则有刑。一举足不当则有刑。一举耳目不当则有刑。如是。则民安所措其身。一人之身。自耳目以至手足。而入于法者常八九。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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