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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阴比事》·戴争异罚

宋朝 棠阴比事 桂万荣 著

唐戴胄为大理少卿,时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右仆射封德彝论监门校尉不觉察,罪死。无忌当赎。胄曰:校尉与无忌罪均。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皆死。陛下录无忌功,原之可也。若罚无忌,杀校尉,不可谓刑。帝曰:法为天下公,朕安得阿亲戚。诏复议。德彝固执,胄驳之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从轻。若皆过误,不当独死。由是无忌与校尉皆免死。  谨按大明律云: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注云:谓因人连累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今观唐戴胄所争长孙无忌事,则我朝律文已备载之矣。呜呼,至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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