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短毋見膚,長毋被土。續衽鉤邊,要縫半下。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
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袂圜以應規,曲袷如矩以應方,負繩及踝以應直,下齊如權、衡以應平。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故可以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弗費,善衣之次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具父母,衣純以青。如孤子,衣純以素。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