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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二回 僧徒奸妇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一小家妇,自母家归,避雨一野寺中。寺僧延入,而妇有姿,师徒皆欲淫之。乃妇意在其徒,师怒,杀妇埋园中。次日,母与夫家寻不得,交讼于邑,互谓杀之,公一时不能决而疑。适有门子得罪当谴,公曰:“汝故以得罪逋出,遍践村市。但探出此事,当宥汝罪。”久之,门子入此寺,僧师徒以是美男,皆与狎昵。有小沙弥语泄,而沙弥亦不甚悉。人以白公,公曰:“是矣。”翌日,过寺中焚香,频仰首向天自应曰:“知道了。”独一僧于众中色变,公即令缚之,曰:“上天已语我,杀其家妇者,尔也。”一讯吐实,瘗尸出其园。抵二僧死,而二家疑解。

  告打死妻命

  告状妇张氏,告为杀命埋冤事。夫存嫁女云玉,配与兽心计生为妻,岂恶不务生理,酗酒宿娼。孤女终身仰望,反嗔苦谏。趁母家归,活活打死。夫杀妻命,纲常坠地,母痛女冤,情惨昏天。上告。

  诉

  诉状人计生,诉为劈冤事。岳母张氏,素嫉生贫,悔将女云玉嫁生为妻。趁女归家,遂串嫁于他人,反以死罪加与生身,似此冤屈,天日同升。妻失财无,情惨号天。含冤上诉。

  海公判

  审得云自看母,孤身归家,在路陡然遇雨,望门逃躲,不知身陷寺门。盖彼时只知避雨,而末及择地也。淫僧法长师徒突见。同炽淫心。不料,无节村妇,亦可色动,意在徒之少壮。恶僧忿徒怒妇,登时杀死藏尸。夫师徒见妇骋淫,已各犯戒。而师复妒徒杀妇,手刃尤凶。徒拟充军,师应抵命。庶使僧俗,人伦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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