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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四回 奸侄妇杀媳抵命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王福与侄妇通奸,侄稳知,持刀以待,而福反杀侄。杀后始大惧,与二子谋曰:“事已如此,无抵必死。适次子妇在家,必杀之,以两奸闻,则祸脱,而更为娶妇,犹不失妇也。”次子是之,而持刀股栗不前。乃长子以救父,奋杀之。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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