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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一回 断问强奸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海公在淳安,一县称其善于谳狱。一日,谒顾代巡,适有告奸者,狱已三年,和奸强奸未决,属公定脱,盖欲试公之决也。公令隶有力者一人去衣服,诸衣皆去,独里衣,妇以死自持,隶无如之何。公曰:“供作和奸,罢讼。”遂决。盖妇苟守真,衣且不能去,况可犯耶?

  告欺奸

  告状人陈福生,告为欺奸致命事。乱伦灭法周才,调奸姿婶,婶义不从,殴伤致死。陈福生状投地方,招过银买息,吴亦得银若干,凭德见证。有此不法,人伦大变,广财理贿,死魂莫伸。乞恳亲提,明正典刑。上告。

  诉

  诉状人周才,诉为乞烛冤枉事。陈氏久病滨危,伊姑时常打骂,病转不痊,自分经死。伊母廖氏并兄叔等验明殡埋,里邻可证。殊仇恶福生,恃刁惯讼,捏陷欺诬,幸送爷台,复审冤烛。乞剪奸豁。上诉。

  海公判

  审得周才,分属宗盟,礼严毫发。周才少壮血气,两戒未遵,不知欲乃伐性之门,力为生乱之府。叔出行暴,婶媚兴狂,计从则灭叔,计忤则灭婶,欺奸致死,理或然也。据陈福生投词,固为奸死婶,吴招买息亦为奸亡。周之诉且云:“伊姑打骂,自分经亡”,是欲委罪于姑,姑嫁祸于东吴之意。其情愈真,其计愈穷。但陈福生既痛妹死非辜,情宜激切赴告。乃首扬以告词,随息以贿赂,是财为重,妹为轻也。此又不释之疑,令周才有可生之路。意者以里衣死持,而周之暴适当其会耶。天辟灭等周。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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