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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六回 决东明乡刘松冤事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东明乡刘松,往斐子岩贩花,久不归。其父西于店主以得松秤,讼谓店主杀之。公曰:“杀人,则必焚秤埋锤,以灭其囗;留秤,则杀必非也。”半载余,西得松痊于王官营,为大抉出伤眷,尸旁有白髻子,而犹谓杀者,店主也。公曰:“此店主有囗囗家杀也?”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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