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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六回 决东明乡刘松冤事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东明乡刘松,往斐子岩贩花,久不归。其父西于店主以得松秤,讼谓店主杀之。公曰:“杀人,则必焚秤埋锤,以灭其囗;留秤,则杀必非也。”半载余,西得松痊于王官营,为大抉出伤眷,尸旁有白髻子,而犹谓杀者,店主也。公曰:“此店主有囗囗家杀也?”问:“谁家有服?”因得之朱守分。先拘其邻人。羁之,囗囗出首,遂得其实。按其家赃物、凶器皆得。守分曰:“死不敢囗。囗三人分财,一人死,不甘耳。”公曰:“一人死,一人偿,足矣。尔欲诬尔所仇乎?”不听。盖以安二人,使勿逃。次日,三在,二果来所,即逮讯之。皆以抵罪,第分首从耳。

  告打死妻命

  告状人陈仲升,告为号究妻命事。凶恶饶贵,霸截水利,身伦遭殴。妻吴氏情急奔救,遭凶打,破脑重伤,抬回气绝。金白等见证。妻遭横死,叩法检填,负冤上告。

  诉

  诉状入饶贵,诉为冤诬事。身与陈仲升争水,遭殴懵地。当其劝证,并无妇女在旁。次早,架冤称妻被身打死,统集弟侄,破屋财,谎词耸告。痛思田野争水,隔家二里有余,恶妻瞽目,不移门外半步,非杀妻图诈,必病危加凶。乞究根因超拔。上诉。

  海公判

  审得吴氏,以夫争水,而与人厮殴,奔出号冤,亦妇人女子常情耳。饶贵逞凶之甚,毙此妇于棍石乎:陈佩以婶身死,统族二十余人,蜂拥上饶贵之门,破屋财,此亦妄举也。盖杀人偿命,罪固重于泰山,而财之徒,亦未口藐如鸿毛者。饶贵合以斗殴杀人致死者律绞。陈仲升亦不合乘户卷掳,相应拟,各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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