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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九回 断问通奸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在城郭参将侄秀才郭应基,其舅死,因与其妇通,生一子,已二岁。舅弟刘茂,以其情讼于郡。其家巨富,徒党相翼,为说甚辨,谓刘茂谋产而诬贞妇,有关风化。公决之,一见妇,知为淫物。因令众各居一区,从门外拘一小婢,至加拶问:“儿在何处?”曰:“在专诸巷郭秀才家,匿帐中。”及诸奸状悉得,令四卒往捕。其家重扉皆扁卒,即逾垣排闼抱儿出庭见,故令口之地,妇呀然,奔前抱起,曰:“罪自甘,但愿留儿也。”遂抵罪。

  告通奸

  告状人刘茂,告为兽恶败伦事。伦理风化所关,冠裳礼义所出。痛兄刘森,不幸早丧,淫嫂何氏,守制三载。岂甥兽恶郭应基,势横荒淫,奸嫂何氏,生子二周,秽迹四闻,乡邦耻笑,伦常扫地。生者莫知死者悲泣。冒恳天台,乞殄刁风。上告。

  诉

  诉状人郭应基,诉为蛊计害民事。切身守法,素不为非。祸因母舅刘森早故。母妗央基代管帐目,仇舅刘茂,思欲谋兄家业,妒基若在,事恐难偕,设机陷阱,架捏母妗与基通奸。既云嘱托买奸,众口安得尽箝?显是诬捏。乞提斧断。哀诉。

  海公判

  审得何氏因夫早故,止茕茕一妇,家务繁琐,莫能掌理明白,乃托甥郭应基为之代管,亦是为家之计也。但不合与基通奸往来,生得一子,已满二周者,是非以身尽托之矣。伦理何存?应基既称刘茂欲图兄产,妒伊在彼,捏陷伊奸。此难以抵辞也。身既入黉门,何不遵守法律,胡行狗彘!甥妗两相调情,而求野合之欢者,城非为也。学门岂容奸徒?合当黜退前程。何氏失节贪恣,归宗无异。其家室产业,悉附刘茂收管。俟二周之孩长日,家业还侄自己理掌。各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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