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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十二回 断赝金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有一阳明,以金授匠制环,环成持归,尚不知赝也。经月始辨,以还,匠则饰词百端矣。遂以讼于公。公已知奸在匠,至即以系狱,而书一“金”字于其腕,曰:“字损,则重挞。”人皆不知其意。旋已,呼其妇伏阶下。囚群中忽召匠至,怒曰:“‘金’字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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