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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十四回 仇嘱诬盗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有一吴满,与戚巳相仇。满被盗,巳获焉。而公快姚成为满亲家,因盗以诬戚巳。其时,群盗受赇,皆口钳之。探得戚巳财物,一概是吴满财物,戚巳莫能办,成狱六、七年,往案皆实。及海公任淳安尹,将此宗卷阅,心下自觉疑惑未定。时群盗皆死,独戚巳存无可诘,而巳甚称冤,曰:“狱成久矣,非老爷神明,不称冤也。”问:“赃在乎?”曰:“在。”然仅布衣数事置库,取出细阅。次日,两造皆集庭下,指一青布氅诘满曰:“此衣汝自制,亦买者?”满答曰:“自制。”曰:“民家何由布面,复用蓝绢里,而缘亦蓝绢乎?”曰:“大儿子以民年老进轻暖。而缘,乃制衣剩绢,因用之也。”公诰戚巳曰:“汝衣乎?”曰:“非也。衣已易去矣。我氅,青布面、蓝布里,缘亦青布也。”发视面里,果如戚巳言。缘亦青布,岁久成蓝也。公曰:“冤哉!”始知姚成为满之亲家,乃往嘱,典贿诸盗以诬戚已。公即以巳械而械满,并以巳罪罪之。戚巳曰:“民冤得释,但家如洗,满自富也。”复令:以吴满家给戚巳焉。一郡称神。

  告窃盗

  告状人吴满,告为缉盗安民事。恶贼戚巳素越分,聚群偷窃,远近遭殃,飞空泼祸。杉木系身鸠屯,岂恶于十三夜,罄行搬窃,获赃鸣众,情实不诬。乞剪獗猖,庶宁鸡犬。上告。

  诉

  诉状人戚巳,诉为赃陷事。土豪吴满,争娶成仇,无由报害,计砍杉木,赃浸门池。次早口称被盗,贿邻池内验赃,捏诬告县。切思杉木惟竖造乃用,池中非脏之所。恳恩洞察,情伪立分。上诉。

  海公判

  吴满与戚巳,争娶宿仇,累岁秦越,自砍杉木,私浸戚巳池中,计图报复。此操心甚劳,为计最拙也。里邻实指,盖但知戚池有赃,而未知所以然之赃也。戚系无辜,吴合反坐。其干证堕满术中,姑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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