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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二十八回 七月生子为先孕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刘新女,嫁龚默,七月生子。默父应祥,以为先孕,出妇已三载。女舅父郑子成,与刘新有,遂诬讼于郡,谓女孕出新。刘新、应祥、默皆诸生,廪于痒,俱蒙羞,而刘新益甚,无以自解。然而,海公已心疑之。偶读石室藏书,中载有七月生子事,临决,出以视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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