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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二十八回 七月生子为先孕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刘新女,嫁龚默,七月生子。默父应祥,以为先孕,出妇已三载。女舅父郑子成,与刘新有,遂诬讼于郡,谓女孕出新。刘新、应祥、默皆诸生,廪于痒,俱蒙羞,而刘新益甚,无以自解。然而,海公已心疑之。偶读石室藏书,中载有七月生子事,临决,出以视诸人,于是群疑尽释,女冤得白。语曰:“少所见,多所怪,故君子所不知阙如。而不疑,引经断狱,汉庭重之。《吾学编》亦载宋潜汉学士以七月生,广右廉访陶公,亦然生,皆足征之。顷语未汝修云:七月子多寿,八月子多不寿。妇有怀孕经水不绝者,或又谓有女十二生子者,有十一生子者,皆世所有,安可执一论耶?

  告父奸女

  告状人郑子成,告为剪奸正伦事。罔法刘新,素纵匪彝,人行畜事,奸女带孕三月,而归龚默之家。默父应祥,疑为他孕,亦已离出。似此天伦灭绝,宪典难逃,无父无子,天理不容。乞究惩恶正风。首告。

  诉

  诉状人刘新,诉为捏诬刁讼事。郑子成与新素隙仇恨,思欲坏新致死,以女孕虚陷。况女完娶已经三载,孕所当有,若系奸之孕,龚默岂不具词?其情可察。恳台劈冤斧刁。上诉。

  海公判

  审得刘氏嫁与龚默,已及三载,因生一子,惟怀七月之孕,公应样疑为原有,令默将妇出之。而子成与刘新素有仇隙,思欲坏新于死,其情是实。新与刘氏乃父子之恩爱,天伦所不敢犯,分莫严于父子,则新岂有奸女之情?子成不过协其仇矣,而以无辜者陷于死,诚何心哉?合依诬坐,故拟满徒,以惩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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