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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三十二回 大士庵僧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去城数里,有新创大士庵,金像犹未成。有一缙云县客人赵,携金过其地,适岁除,旅店不得,乃投庵中。僧善明款之。乃问神像不完之故,僧告以乏金,但得银六两足矣。客乘醉启囊如数与之。僧见金多,密与其徒议曰:“此商岁暮独行,四无人知,杀之而夺其财,非计耶?”其徒曰:“不可。”僧强之徒,曰:“出家人,不可为此逆天事。”遂下山去。僧持刃向客曰:“尔欲全尸乎?分尸乎?”商曰:“吾金尽以奉师,乞全余生。”僧即挥刃向商,商知不免,乃曰:“吾师不见恕,乞烹鸡具酒,与我一醉饱,死亦甘也。”僧许之。商默祷口大士曰:“某施像本为善念,乃获恶报。神如有灵,幸托梦与我妻子,令使寻尸。”鸡酒至食,早就空室中自缢。僧拟埋之。适天明,锁之以俟晚。近庵有一富人,姓陶名兴,无子,每元旦往烧香。是夜,梦神曰:“尔须早往,作一善事。”富人惊起,尚未明,即往。见门外一美妇,装饰华丽,从一婢持灯入寺。富人讶其早,踵其后。烧香毕,问僧曰:“适为谁宅眷?何美丽如此?又何早如此?”僧答以元人。富人曰:“若不见之,此和尚匿之耳。”索至空室中,见有锁,挑闼而入。见商悬梁上,一妇人以肩乘其两足。人至,妇始隐。解其缚,心坎尚温。以汤灌之,复苏,备言始末:昏?中,有人以肩乘其足,得不死。乃擒僧,银尚未启。客讼之于公,僧遂成狱。

  告杀人谋财

  告状人赵,告为夺财欲杀命事。切身因买卖晡回,岁暮,投大士庵借宿。岂恶善明,瞰身带银百余,辄起奸心,持刃欲杀命,哀求容身自缢,幸得陶兴相救,死中灌。似此不法,冤蔽无伸。乞天剿除奸恶,民得安乐。奔告。

  诉

  诉状人善明,诉为电烛黑冤事。刁恶赵,任意妄为,假称贸易往外,实为乘机偷盗。祸因旧年三十日夜,诈言投宿,岂恶夜半潜地入房,将善明衣服等件,尽行搬出庵门,欲走未及,被身捉获,惧刑自缢。殊仇陶兴,受贿偏证,架言谋杀,情实虚诬。叩天劈奸正法。激切上诉。

  海公判

  审得善明,以赵孤身一人借宿,见囊资百余,因利举端,持刃以杀者无疑矣,何言盗衣服,惧刑自缢?此难以饰词也。然若非神明灵显,使陶兴相救,则遭恶之手,几乎丧矣。非神明之报应哉!合拟大辟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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