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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二十七回 断问冤儿报仇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温州府有一僧齐能,欲往北京礼部请度牒。从杭州过,于一饶福店宿,身负百金,次日欲即往。饶福知其身有百金,乃款待留之。是夜,持刀劈开房门,入而杀之,将尸埋炕床下。妇口生子渐长,常欲杀父,饶福乃讼之于公。儿忽然语曰:“我非尔子,乃是请度牒之僧齐能也。渠杀我,夺金百两,尸尚在炕床下。”令隶往搜得之,饶福遂成狱。其儿依然去为僧。

  告子打父

  告状人饶福,告为忤逆不孝事。家门不幸,生下孽子饶承才,不顾天伦,持刀欲杀福命,似此父子不分,人伦大变,法律难容;乞天究治正法。上告。

  诉

  诉状人饶承才,诉为冤苦事。切身齐能,因往吏部给度牒,揭金百两,遇福店投宿。岂恶见利生端,持刀劈门,将身杀死,尸埋房床下,负冤九泉,不甘瞑目,投伊妻游氏胎,欲报前冤,故常持刃欲杀。乞天发验,究治正典。上诉。

  海公判

  审得饶福,以一僧齐能独宿伊店,裹箧系金百两,乃杀之以夺其财,埋尸炕床之下,机最密矣。而齐能负冤不甘,乃即伊家投胎,将欲来取冤者之人,岂真伊子哉?然天之不容奸党也,故使福告承才忤逆,方知齐能冤屈,饶福之奸始露,而承才即僧齐能。非冤冤相报者?盍拟大辟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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