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宝典
当前位置:汉程网 >国学 >海公案 >第三十四回 断问猴精

《海公案》·第三十四回 断问猴精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绍兴府新昌县一乡,叫长沙村,有猴精,凡遇牛马辄跃而骑之,啮其领,断筋而死。其后投一野寺,僧宿为之暖足,夜则引僧至人家盗财,或淫人妇女。人或见之,即口噤不能出声。来去任意,如此者数年,远近患之。遍召师巫,咸不能制。及后有一道士,自言能制之,乃燃炭数百斥,投大铁索其中,书符召将。忽神凭观者,骤揆红炉,取铁索以往,至一岩穴。猴居其中。其人即以索锁其项,项灼几断,猴即把其人之手,啮其脉云:“吾死尔亦死。”其人拖归,掷付道士。神去,其人死矣。解送公处,公责其猴,供云:“某年啮马牛若干,本处富翁家,盗财若干,引僧奸盗人家妇女数十。僧见住长福寺。”皆历言其详,公急遣人捕之。僧至,乃同猴画招。公令斩而焚之,以僧置狱。

  长沙人民具呈

  具呈人陆思、谢爱等,呈为除妖以安人民事。切今长沙地方,数年以来,陡然有一猴精扰乱地方,或盗民家财物,或奸淫人家妻女,远近遭害,师巫莫能制治。本月内,忽一道士宋真,制治已捉,解送台下,乞天处治安民。上呈。

  海公判

  审得野僧真定,与猴精往来,害人百端,或相与偷盗,或相与迷惑人民妻女,任意妄为,扰乱长沙,已数载矣。人民莫知其所,遭妖毒害,实为可矜。乃今道士宋真,用符已获,亦是诸恶贯盈。野僧之罪不容逭也。合遣人民拆毁野寺,财物入宫,猴精处斩焚化,野僧大辟毋辞。

四库全书

更多>

国学汉语

  • 字典
  • 康熙字词
  • 说文解字
  • 词典
  • 成语
  • 小说
  • 名著
  • 故事
  • 谜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