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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三十一回 断问奸僧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公在浙江处州府,过上京,夜偶得梦,见群僧。独后有一僧年少,跪泣,似有所诉。既觉,令隶人于途中伺候,如遇有一群僧,可叫来见我。只说本官喜斋僧,隶如命伺郭外。果有游僧十人。隶前致词,僧相顾错愕,姑与入见公。公曰:“某素愿斋僧,但一时未备。”乃呼群吏各领一名去。僧各就随吏往受斋,惟一少僧不遣。公入具五刑,谓少僧曰:“尔等情状,我已悉知,可速直言,吾贯尔刑。”少僧乃即垂泪泣曰:“固所愿也。今遇大人,小妾伸冤之日。”公曰:“有甚冤,可尽诉来。”少僧曰:“妾非僧,乃广东潮州府人。父,姓刘名昌,为江西南昌县知县。随父往任,遇此九人,一家皆杀害,财物尽劫,惟留妾一人,削发为僧,云游江湖。妾忍耻随之,正图乘间雪不共戴天之仇。”公即令人擒九僧至,行囊千金,以其半人官,以其半与女,令人送之归乡,九僧问典刑。又令女补状以存案。叩谢而去。

  告劫杀

  告状妇刘桂兰,告为劫杀大冤事。痛父刘昌,带家眷往江西南昌赴任,陡遇恶僧法云寺九人,各执械器,将身一家杀死,财物劫夺一空,独留妾,命削发为僧。切思一家冤毙,冤魂莫伸,欲雪仇恨,奔诉无门。幸今俱至台下,恳天作主冤治平冤,举家衔恩。哀哀上告。

  海公判

  审得桂兰,随父往任,举家乃被僧法云等所杀,将桂兰去发,以之随事贼党云游,情实可怜矣。刘昌之举家俱死无辜,负曲九泉,必不瞑目于地下耳。顾法云寺至处州来者,亦天之使也。一家含冤于冥途,天岂不为诛戮,纵伊奸党乎?各拟典无辞。其所劫之金,尚剩千两,给半与桂兰,以为终身之计,余者入官。各宜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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