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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三十三回 一子两继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严州府寿昌县有江仲,生五子。值年饥,家窘,复生一子,令仆弃之。仆抱出,适市有富翁,姓张名聘,见之以问仆,仆告以不忍之故,无以为计。翁曰:“予无子,肯与我,当谢以金。”仆曰:“令有所归,足矣,敢望金乎?”乃以付翁。后数年,民生计日遂,而五子先后皆丧,民老而孤,追叹曰:“昔幸有子,倘不弃之,犹或可延宗祀。”仆曰:“主人亦悔昔之弃子乎?此子尚在,但恐不可得。”民惊问故,仆曰:“前与张富翁,今已长,读书甚聪慧。”民喜,求以金赎,富翁不允。讼之公,公不能决,乃令两家各娶一妇。此子往来数年,后各生有子,各奉其祀焉。

  告取于

  告状人江仲,告为霸子绝祀事。切身家贫,因值饥年,子多不能应供,乃将小子与张廷聘继祀。岂知不幸,四子俱亡,身老孤苦无祀,将银与聘求赎,殊恶霸执不还,绝人祀庙,情实惨然。乞天判归。衔恩上告。

  诉

  诉状人张廷聘,诉为刁奸灭祀事。切身老迈无子,江仲遇荒,令仆江兴将儿抛置于水,幸身窥见,将金求与继后,抚养一十五载。岂恶以今无子,欲取续枝,不与,告耸台下。切思先既弃舍,今又何用赎?伊谓祀典无人,身肯以绝守宗庙?乞天恩断。上诉。

  海公判

  审得江仲,先年家贫,因遇饥荒,子多不能应供,令仆以小子抛弃于江,乃张廷聘求之,抚养继后,已经十五载,恩义亦重深矣。江仲今既乏嗣,置金求赎,虽则为无后之虑,乃不合先年弃舍,非能生不能养哉!若将子还伊祀典,廷聘岂不绝典乎?然宗庙祭祀,所不可绝者。江仲与廷聘,既虑祀典,各取一妇,任子往来,则仲、聘亦各不为绝后是非两计也。合宜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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