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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十五回 决咸匿兄产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淳安县宝坻乡有一杨咸,其兄成构危疾,泣谓咸曰:“我病必不起,有金二千两。子幼,必不能守,汝可有之。俟儿长,给半可也。”后背兄命,尽匿不与侄。成妻诉于邑,海公迟滞未决。适获盗至,其盗见咸即曰:“此人故吾偶,今暴富,皆盗资也。”咸急呼曰:“吾资,出亡兄所寄。非盗者。”公曰:“已知汝匿兄金,第虑汝不服,故令盗言耳。”遂尺产给成子。

  告欺死瞒生

  告状妇卢氏,告为欺死霸占事。缘夫与叔同爨,叔身外游,夫耕供家。夫病将危,产业、金子尽付恶叔掌管。岂恶欺夫死儿幼,即行分异,家业悉被吞占,族长可证。原既兄托苦乐宜均,何欺死瞒生,将业悉霸,今又逐身外居?号天情惨,粘单上告。

  诉

  诉状人姚氏,诉为冤诬事。逆子饶清,恃尊无伦,污蔑继母,中之丑、痛不可言。身配于财,恰尽乃事,闺门整肉,肃以承托。及今长成,反捏霸吞伊业,恩将仇陷,情实诬耸。若有欺幼吞占事情,罪甘斩首。上诉。

  海公判

  审得杨成,因子幼,而己病欲危,乃给金二千两,付弟杨咸掌管,亦成为家延之计也。乃咸枭利霸为己业,非欺死瞒幼者乎?既承兄托,当恤寡怜孤,家业均半则可,胡何言兄未置片土,实系己业,与嫂侄无干而逐之外居者,诚何心也?则当以侄犹子比儿,即叔之田产,亦当三分之一,而况系己父所置之业乎?合给还侄如律。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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