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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十六回 贪色丧命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绍兴府会稽县东街,有富子姓陶名厥,盛服往市,经楼下,楼上有妇倾浴汤,误溅富子衣服。富子怒目妇,妇含笑巽谢。富于仰见妇色艳丽,乃回嗅,相揖而别。归而慕之,无由得之可谐,思久成疾。母爱子,私问致疾之由,子以实对,母深为子危,假以贸物,见妇人而亲密,乘间以诚告曰:“吾夫妇老年止生一于,倘蒙怜救,誓当厚报。”妇怜之,与曰:“吾夫某日当往外,昏时郎可至。”如期而往。妇匿之楼上,且安置翁姑闭门户,登楼,子已死于妇床矣。盖久疾体弱,又惊喜交集故也。妇惊,呼翁姑见之,翁惧累自缢,姑亦惊悸死。邻人报其夫,执妇赴官。富子母,次早至,拟迎子归,适逢斯祸,奔归告厥父。父曰:“是吾子之罪,非妇之过也,吾当救之。”诣海公曰:“此吾子不才致此,大祸延及妇之翁姑。民颇有赀产,今愿备衣棺,殓葬三尸,家赀付姚庆夫妇。乞贳此狱,以什无辜。”公从其请,判令庆夫妇承富民家,而赡其老。

  夫首妻谋杀奸夫赫死翁姑

  首告人姚庆,状首为谋奸累死事。淫妾胡氏,龌龊淫贱,恣肆匪彝,闺门有亏,窝藏富于陶厥通奸,囚奸触詈致死,庆父被赫身死,母惧又亡。淫贱恶妇,耻笑乡?,累死翁姑二命,情实号然,乞天正法。首告。

  陶珠出告救胡氏

  告状人陶珠,告为乞恩宥冤活命事。理可以正公偏,不无曲直,罪可以惩恶逆,不无冤枉。姚庆具告台下,谓“妻谋奸,赫死公姑二命”,情由民子陶厥,命笃而死于庆家。庆之父母见尸,俱赫身死,其倩实非于胡氏之罪,乃系民子不良所致。民甘殡殓三尸,家赀均分姚庆夫妇赡老。恳天恩豁释究。上告。

  海公判

  审得陶厥所死姚庆之家,为色所丧,其躯何借之耶?姚庆父母悸之,双双自尽者,亦非冤也。今据陶珠所告,乃为罪系厥所致。其不忍罪冤胡氏,而告以首明者,亦公心之议也。又致棺殓葬三骸,家赀给庆夫妇赡老。陶珠,诚厚道也哉。既谓“陶厥病笃”,胡氏合无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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