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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二十四回 夫挞妇为有奸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金华府永康县,有一妇姓秦,嫁夫姓柳名清。一日,妇往母家,乘骡渡水,偶遇一刘进生,亦乘一骡至,结之曰:“骡性烈,至中流跳必堕溺,我驴驯,相易以度,抵岸各乘己者。”妇信之。及岸,进生鞭骡急往,不可追。妇归,其夫柳清以为妇有他奸,挞妇几死,乃赴公处,告求出妇。公无所问,但曰:“启衅者驴也,可牵来。”既至,既命系之廊柱,禁争刍水三日。纵之,而卒随后往视。其骡果归进生家。卒报之公,然公令即逮骡主至,询,遂以杖之。

  告奸易骡

  告状人柳清,告为调妻劫抢事。切妻秦氏,于母家归,路遇凶恶刘进生,见妻独归,乘骡一只,调戏不从,乘骡逃走。似此凶徒,荆棘蔓途,人民遭害;乞恩严缉剿灭。上告。

  诉

  诉状人刘进生,诉为捏诬脱骗事。生素守法,秋毫无犯。祸因路归,偶遇秦氏,抢之间,各自而回,并未答有半言。殊清多疑,谓身调戏伊妻,情实虚妾。上诉。

  海公判

  刘进生,以秦氏一人自母家归,狭路相逢,意必欲图夺彼骡者无疑也。既夺骡真,调戏秦氏者亦真矣。然罪不至劫杀之律。姑拟徒一年,以惩好恶之行。骡合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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