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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二十一回 乘闹窃盗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金华府金华县,有一富家汪大婚娶,邻有为盗者,亦随戚友往贺。席散,盗乘闹闯入,伏新婚床下,盗其金银首饰。富家疑昨席散,未见支德。德出,彼被盗也。告于公,逮掠不伏。公沉思,乃书一“金”字于盗掌中,曰:“果尔耶,字当自灭,若非尔盗,字当在。”令之起立一边。公乃令一明白会干事的隶,去拘其妻至仪门。海公问盗曰:“‘金’字在乎?”盗曰:“在。”隶语其妻曰:“尔夫已招矣,说金子还在。”妻惊讶间,公复问盗:“‘金’在否?”盗又答:“‘金’字尚在。”其妻以为夫果服也,归取所盗之物,付隶呈于公。公以示盗,乃伏于法。

  告窃盗

  告状人汪大,告为殄盗安民事。仇邻支观德,闯身代子完娶,乘闹入室藏躲,于本月十七日二更时分突出,家财皆什物件盗去一空。乞天拘究,追偿财物,除害安民。上告。

  诉

  诉状人支观德,诉为烛奸远害事。德素守分,毫不非为奸口,被贼搜诬德身。伊家婚娶,德本致贺,实为好意,岂有行盗之心?况且伊家人众业杂,独指德一人,白昼黑天,有何赃证?伏乞仁台作主,臂冤善。上诉。

  海公判

  支观德不务本,不逐末,行检以启人疑,作保头、作赌局,盗贼之徒,所由决矣。既知相贺之礼,胡何乘机藏避?非伊窃者,谁也?汪大岂是诬讼哉?姑拟不合。原赃给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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