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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二十回 谢德悔亲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台州府临海县一富民谢德,女聘儒生杨谟。生贫,德遂寒盟。告县,县受赂不为理。生径奔省,往公处告,哀恳于公:“老爷德政,人称神明。谟被抑不获伸,所以奔诉,忍不引手为寒儒雪不平乎?”公沉思,忽变色曰:“尔本巨盗,尚敢赖婚,杖之二十,送狱。”左右大骇,不测其故。公令快手临海邑逮谢德,并媒证言。前获江洋大盗,报有杨谟名,赃物藏谢德家。密谕杨谟无恐,调治杖疮。谢德至,诉曰:“婿自为盗,前已告官离婚。民虽家计粗足,实由勤俭,非窝盗也”公曰:“吾固知若非窝盗者,赃虽虚,岂无聘礼可赔?还之,尔女别嫁可也:”谢德喜,而言纳金。杨谟不伏,曰:“本期雪冤,反遭诬枉。既夺我妻,伏陷我命。”称冤不已。公曰:“尔为盗,罪在不赦,纵得妻,将安用之?”生哀泣曰:“妻不敢望,但愿一见之足矣。”公谓德曰:“汝可备一祭礼,令尔女就奠狱中,庶彼甘心。”女至,公择生破其械,授之衣冠,唤吏具花烛,令生、女即公厅成亲。公好谓谢德曰:“婿本读书人,尔女嫁之亦不忝矣。故恕尔悔婚之罪。”仍以前纳之金,给生为资装。生与女,拜谢而去。

  告退亲

  告状人杨谟,告为乱法折亲事。身幼议配桂英,媒书可证。胡谢德盛衰易志,向富离贫、前四月引身上门,勒写退书,遣女另嫁。切思夷邦且重匹偶,中国可坏彝伦?姻盟可毁,王法无凭,号天整究。上告。

  诉

  诉状人谢德,诉为超豁女命事。身女许配杨谟,终身仰望。讵伊父死未几,倾家赌嫖,现今田不尽留,瓦无片蓄。婿非肖子,女矢二天,退礼休亲,虑孤女望。上诉。

  海公判

  谢德之女,既配杨谟为妻,金镞可朽,名不可谕也。德之嫖赌,任属泰山,胡不招赘于家,而箝其放心乎?乃若逼写退书,遣女另嫁,此又坏法乱纪,播中国之丑声,俾夷狄之人笑也。虽然,夫之不幸,妾之不幸,纵使杨谟消乏、亦桂英之数期矣,夫复何恨?若依谢德,是坏萧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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