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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案》·第五十二回 开许氏罪将猫福抵命

清朝 海公案 李春芳编次 著

仁和县离城十里,地名葛家村,有一葛怀亮,家道极富,不幸早死。其妻许氏贤慧,处家有法,但未生有子,只有二仆,一姓曾,一姓猫。曾仆敦厚,勤于事业;猫福刁诈,每偷盗稻谷。一日,被许氏撞着,偷米一桶,许氏怒之,遂被逐出。猫福疑是曾兴报主母得知,故被其撞着,逐遣出外,深恨于曾,每思以仇报之。

  一日,许氏令曾兴往庄取苗租,曾兴听主母之遣,乃至庄,来取苗租。已经三日,曾兴方回,时带有百余两银而归。许氏将银放在床上,令曾兴在房间对过,然后收起。许氏遂往亲戚家饮酒去了。

  猫福知得许氏不在家,抵暮入其家,欲盗之物,直入其房去,却撞着曾兴在房里对整银两。猫福怒恨起来,指道:“你谮主母逐我出外,你今把持家业,是何道理?”拔出刀来,将曾兴当头劈下,昏倒在地,血喷流出。猫福将其银尽夺走回,并无人知觉。比及许氏饮酒而归,唤曾兴不见,及进房中,乃见被人杀死在地。许氏大惊,哭云:“妾身何不幸也!命何若似薄乎:丈夫早丧,只得此得力之仆一人,今又被人杀死,惹出其祸。怎生伸理?”后邻人知之,果出首于海公,谓:“许氏有奸夫,曾兴妒奸,故被奸夫所杀。”许氏哭诉,不知杀死情由。海公跟勘,再拘邻里问之,其中有几个与许氏亲戚者言:“曾兴之死,未知是谁所杀。然许氏素无污行。”海公迟疑,不能决得,只得将许氏收监。

  海公转入私衙,惟思此桩事,没得一明白处。所首告者谓“许氏妒奸杀死”,所证者谓“许氏无污行”。正在思想之间,忽然,一猫跳上桌来,海公忽然付到:莫非姓猫者矣?

  次日升堂,取出许氏审问,云:“尔家有姓猫人否?”许氏答曰:“妾家只有一仆姓猫名福,已逐出外年多了。别无姓猫者。”海公自思:是了。即差公牌,拘得猫福到衙勘问,猫福不肯招认。海公令公差:“再往其家搜取,有甚物件,将来我看。”公差至其家,只搜得一个箧,箧内尚有银一百余两,公牌即将来持见海公。海公乃令许氏认之,许氏将箧接过手,遂哭云:“这箧正是妾的。当初曾兴往庄,取得租银回来,妾将此箧与之,当盛此箧。缘何上有血迹在?”海公审得明白,乃问猫福云:“杀死人者,是你。怎得在我跟前抵赖!即非尔所谋杀,此箧从何得来?箧上现有血迹可证。”喝令:“夹起来!”猫福不能隐,只得吐实,供出杀死情由,海公遂问之处死,释放许氏。于是,曾兴之冤得伸。许氏不为此而毙狱矣。

  邻甲出首

  首告人葛成、张大邦等,首为妒仆奸杀事。葛怀亮之妻许氏,以亮早丧,内外无碍,藏奸往来,有仆曾兴,见氏污行,紧密门户,触氏之怒,于昨十三日将仆杀死。似此奸淫,理合首明。乞天究治正罪,杜灭奸恶。为此首告。

  诉

  诉状妇许氏,诉为烛冤豁命事。切夫早故,妾身失天,妇道闺门,素无污行。冤遇曾兴取祖归家,带银一百余两,未知甚贼窥见,苗至葛门,将仆杀死,银夺一空。邻甲不询来历,首谓妾“妒仆奸杀”,况身是日,邻家饮酒,所杀之后方归,实不知其由。恳乞爷台作主,洞察真伪。哀哀上诉。

  海公判

  审得曾兴所死,实遭猫福之毒手。葛成等所首谓:许氏奸夫所杀。然但知其兴之被人杀死,未询其杀死之由。猫福以昏黑入其主母之家劫财,而又杀兴之命,谓房间为僻地,将以掩人之不见也。岂知暗室亏心,神目为电哉!夫曾兴死于无辜,九泉之下,阴魂必不瞑目者。令托物鸣冤,使人首出原赃血证,盍拟大辟。许氏无罪,原赃应给收归。葛成、张大邦等各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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