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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第二十二则 猪血有灵

清朝 蓝公案 蓝鼎元 著
简体

举练都草湖乡,有讼师陈兴泰焉。穷凶极恶,终日唆讼为生。常创诡名,架虚词,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或指海洋大盗,或称强寇劫掠。上司提解羁絷牢狱久之,以无原告对质,释宁营销。其人已皆磨累破家,不堪复问矣。而教唆命案,代告包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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