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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第五则 葫卢地

清朝 蓝公案 蓝鼎元 著

潮俗多无赖,以攘夺、穿窬为常经。使之闲居寂处,则不能以终日。

余初莅普时,民之攘窃者百余人,缉治惩劝,逾月肃清。

冬十月,摄篆棉阳。棉之攘夺于途者以百计,穿窬者以千计。

行人当中午,持梃结群而趋。日未晡,则路绝人行。

余怒焉。擒其积恶盈贯者,毙之;穷凶极狠者,刑之;虽甚剧而可化者,惩而释之,使立功自赎。窃果、蔬、薯、芋,虽微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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