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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第十一则 兄弟讼田

清朝 蓝公案 蓝鼎元 著

故民陈智有二子,长阿明,次阿定。少同学,长同耕,两人相友爱也。

娶后分户异居。父没,剩有余田七亩。兄弟互争,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

阿明曰:“父与我也。”呈阄书阅之,内有“老人百年后,此田付与长孙”之语。阿定亦曰:“父与我也。”有临终批嘱为凭。余曰:“皆是也。曲在汝父,当取其棺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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