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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第十三则 改甲册

清朝 蓝公案 蓝鼎元 著

潮属词讼,好牵告多人相磨累以示武。或捏造花名,居奇网利,或行赂改匿,移向他人。盖讼师、蠹役乐此为利。余方厉禁之而未止也。一日,有郑娘宝殴死林嘉柱命案,牵连助殴之人甚多。郑阿袒一名与焉,注系梅花村人。遣役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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