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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斋诗话》·姜斋诗话

姜斋诗话 王夫之 著

◎卷上

  王仲淹氏之续经,见废于先儒,旧矣。继而僭者,《七制》之诏策也。仲淹不任删;《七制》之主臣,尤不足述也。《春秋》者,衰世之事,圣人之刑书也。平、桓之天子,齐、晋之诸候,荆、吴、徐、越之僭伪,其视六代、十六国相去无几;事不必废也,而诗亦如之。卫宣、陈灵下逮乎溱洧之士女,葛屦之公子,亦奚必贤于曹、刘、沈、谢乎?仲淹之删,非圣人之删也,而何损于采风之旨邪?故汉、魏以还之比兴,可上通于《风》、《雅》;桧、曹而上之条理,可近译以三唐。元韵之机,兆在人心,流连泆宕,一出一入,均此情之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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