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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正义》·卷十四 康诰第十一

唐朝 尚书正义 孔颖达 著
简体

成王既伐管叔、蔡叔,灭三监。以殷馀民封康叔,以三监之民国康叔为卫侯,周公惩其数叛,故使贤母弟主之。○数叛,上所角反,下亦作畔。作《康诰》、《酒诰》、《梓材》。

康诰命康叔之诰。康,圻内国名。叔,封字。○梓音子。圻,具依反。

[疏]“成王”至“康诰”正义曰:既伐叛人三监之管叔、蔡叔等,以殷馀民国康叔为卫侯,周公以王命戒之,作《康诰》、《酒诰》、《梓材》三篇之书也。其《酒诰》、《梓材》亦戒康叔,但因事而分之。然《康诰》戒以德刑,又以化纣嗜酒,故次以《酒诰》,卒若梓人之治材为器为善政以结之。传“以三”至“主之”正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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