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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卷三 于江

清朝 聊斋志异 蒲松龄 著

乡民于江,父宿田间为狼所食。江时年十六,得父遗履,悲恨欲死。夜俟母寝,潜持铁槌去眠父所,冀报父仇。少间一狼来逡巡嗅之,江不动。无何,摇尾扫其额,又渐俯首舐其股,江迄不动。既而欢跃直前,将龁其领。江急以锤击狼脑,立毙。起置草中。少间又一狼来如前状,又毙之。以至中夜杳无至者。 忽小睡,梦父曰:“杀二物,足泄我恨,然首杀我者其鼻白,此都非是。”江醒,坚卧以伺之。既明,无所复得。欲曳狼归,恐惊母,遂投诸眢井而归。至夜复往,亦无至者。如此三四夜。忽一狼来啮其足,曳之以行。行数步,棘刺肉,石伤肤。江若死者,狼乃置之地上,意将龁腹,江骤起锤之,仆;又连锤之,毙。细视之,真白鼻也。大喜,负之以归,始告母。母泣从去,探眢井,得二狼焉。 异史氏曰:“农家者流,乃有此英物耶!义烈发于血诚,非直勇也。智亦异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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