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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诠评注》·第15章 论相神紧要

子平真诠评注 佚名 著

原文:月令既得用神,则别位亦必有相,若君之有相,辅者是也。如官逢财生,则官为用,财为相;财旺生官,则财为用,官为相;煞逢食制,则煞为用,食为相。然此乃一定之法,非通变之妙。要而言之,凡全局之格,赖此一字而成者,均谓之相也。

  徐注:相神又名喜神。财官食印,互相为用,必有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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