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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通会》·卷 六·论正财

明朝 三命通会 万民英 著

正财者,乃甲见己、乙见戊之例。受我克制,为我之妻,譬人娶妻,妻齎财嫁我,我必精神康强,而后可享用,若衰微不振,虽妻财丰厚,但能目视,终不得用。故财要得时乘旺,不偏正混乱,不重叠多见,自家日主有力,皆能发福。若财多身弱,柱无印助,财少身强,柱有比劫,太过不及,皆不为福。  《珞》云:若月令得财局,身衰逢印资助,当作富论,如先见印,却怕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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