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十三日(丙戌),吏部议覆:『盛京将军弘晌奏称请将失察流民私行渡海之奉天、山东沿海州县及巡查各员,严行议处。嗣后如有失察流民私行渡海别经发觉者,照台湾流寓民人眷属偷渡例,将沿海州县及巡查文职官,失察一名至十名者,罚俸一年;十名以上,降一级留任;二十名以上,降一级调用。至武职巡哨洋面,均有稽查之实;如有失察,亦照此例按其偷渡名数分别议处。其守口武弁遇有疏纵,即照盘查不实例降二级调用』。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九十六。
二十一日(甲午),谕军机大臣曰:『钟音等参奏「革职州同潘复和讳罪冒捐主事」一折,已批交该部矣。潘复和健讼滋事,扰害民番,迭经犯案,褫革责惩;复违例冒捐主事,自应斥革,追照缴销。此等怙恶不悛之犯,非但海外不可容留,即福建内地亦不宜令其居停滋事。着传谕钟音等检齐各案卷,派委妥员将该犯押解来京,交刑部审明治罪;并饬委员沿途小心管押,毋致疏脱』。
又谕曰:『台湾镇总兵颜鸣皋「恭请陛见」一折,所奏非是。台湾为海外要缺,向例三年更换;原因远隔大洋,更调非易,是以定有期限,以省往来委署之烦。颜鸣皋自应俟年满换回后,再行奏请陛见;乃亦拘泥内地总兵之例遽行奏请,殊属不知事体轻重。颜鸣皋,着申饬。并着传谕钟音,嗣后台湾镇总兵俟调回内地,方准奏请陛见;并交部存档查核』。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九十七。
乾隆四十一年
乾隆四十一年(丙申、一七七六)夏四月初十日(辛亥),豁免福建诸罗、彰化、台湾三县遭风漂没拨运仓榖一百六十石、兵米二百六十石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六。
二十日(辛酉),谕曰:『钟音奏:「台湾府诸罗县知县李倓年五十五岁,尚无子嗣,呈请携眷赴台;查与定例相符,应请准其携带」等语。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无子者,方准携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时?殊可不必。该处虽远隔重洋,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宁谧,与闽省内地无异;且各员携眷赴任,不致内顾分心,于办公亦甚有益。方今中外一家,更不必过存畛域之见。即如伊犁等处虽距边万余里,其驻守之将军等官俱准其携带家眷;何独于台湾为禁制乎!王道本乎人情,旧例尚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者,亦听其便。着为令』。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七。
六月二十八日(丁卯),谕曰:『裴宗锡奏「查办民数情形」一折,据称:「黔属在在汉、苗杂处,而向来民数有仅报汉民者、亦有仅报苗民者,且有汉、苗全不造报者。现在通行严饬确查实在数目,分别汉、苗,一体开报」等语;所办非是。各省岁报民数,用以验盛世闾阎繁富之征,原止就内地编氓而言;其边徼苗猺,本不在此例。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殷繁,各省滋生之数不啻岁增万倍,岂藉此数处苗民以形阜庶。况苗性多疑,只应以镇静抚驭为主。伊等箐居峒处,滋息相安,素不知有造报户口之事;忽见地方有司逐户稽查,汉、苗悉登名册,必致猜惧惊惶,罔知所措。甚或吏胥、保长藉此扰累,致滋事端,于绥辑苗疆之道甚有关系;断不可行。若云恐汉奸藏匿,惟在地方官实力体察,有犯必惩,奸徒自知敛述;若整饬不得要领,虽按户挨查,又何足以惩顽诘慝乎!着传谕裴宗锡:所有汉、苗一体查造之处,即速停止。且不独黔省为然,其云南、两广、两湖等省凡有苗、猺、黎、獞等类,其户口皆不必查办。陕西、四川之番夷及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