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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1

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 佚名 著

清高宗实录台湾资料选辑

清高宗实录选辑一

清高宗实录选辑二

清高宗实录选辑三

清高宗实录选辑四

清高宗实录选辑一

  雍正十三年

  乾隆元年

  乾隆二年

  乾隆三年

  乾隆四年

  乾隆五年

  乾隆六年

  乾隆七年

  乾隆八年

  乾隆九年

  乾隆十年

  乾隆十一年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五年

  乾隆十六年

  乾隆十七年

  乾隆十八年

  乾隆十九年

  乾隆二十年

  乾隆二十一年

  乾隆二十二年

  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七年

  乾隆二十八年

  乾隆二十九年

  乾隆三十年

  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三十二年

  乾隆三十三年

  乾隆三十四年

  雍正十三年

  雍正十三年(乙卯、一七三五)秋九月初三日(己亥)上即皇帝位于太和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

  冬十月三十日(乙未),〔福建布政使张廷枚〕奏报粮价并赈恤台湾被风难民。得旨:『据奏米石价值及雨水情形,知道了。粉饰之习,切以为戒;一有不实,朕必加以严谴。台湾被风民人,尤宜加意赈恤,勿徒为纸上之谈』!

  又奏:『闽省内地之林麓、埔搪、港■〈氵义〉、洲渚,俱应查堪报垦。其台湾地方及沿海各岛屿,不便潜弛禁令,使奸民乘机聚集生事,以致海洋不靖;并请照旧禁止沿海各省及边省有苗民联界之处,停其报垦』。得旨:『各省奏报开垦者多属有名无实,竟成累民之举,而河南尤甚;前此已颁发谕旨矣。闽省海洋之地,尤不可生事滋扰。并传谕尔督、抚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

  十一月初四日(己亥),命编修周学健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

  十二月初二日(丁卯),命福建布政使张廷枚来京引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

  十六日(辛巳),定台湾水师营武职升衔留住。谕曰:『向例:云、贵、州、陕武职,如游击、守备有推升别省者,俱夹以升衔留任签;嗣后福建省除陆路各员仍照旧例推升外,其福建台湾路水师营游、守推升,着照云、贵等省之例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

  乾隆元年

  乾隆元年(丙辰、一七三六)春正月二十二日(丁巳),命福建盐驿道王士任署福建布政使。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福建巡抚卢焯、水师提督王郡奏报:『台湾诸罗县属之木栅仔、湾里溪等处,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夜间地震,倾倒房屋,压伤民人三百余名;随饬该道、府确查优恤。台湾孤悬海外,地土松浮,震动亦所常有』。得旨:『台湾被灾人民,深可悯恻;可加意抚绥、从优赈恤,务令得所。其倾倒房屋,即动用公费速为整理,毋草草塞责!近日外省吏冶,尚自奉公守法;而从前奉行不善、间有一二苛细者,渐次改除,民情颇觉舒适。夫民可使舒适,而吏不可不察;察吏,即所以安民也。汝等外省大员,岂无闻见!若视朕之宽,而一任属员欺蒙,百弊丛生,激朕将来有不得不严之势;恐非汝等大员及天下臣民之福。诚使朕为宽大之主,而诸臣奉公守法,则可常用其宽。汝等可明知朕意,并与藩、臬时时留心吏治民生,毋怠尹忽;共相策励,以副朕望』。又批:『向来近水之地,颇少地动之事,以水气为之舒畅也;岂有因孤悬海外,而地土反松浮而常动之理!此等讳灾之语,不可出诸汝等之口;加意赈恤,不可少忽!夫地方偶有此等灾荒之事,朕岂肯诿过于汝等。若汝等视灾为常,或匿而不报、或报而不实与去赈恤不尽力,则朕之责汝等不可辞矣』。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十一。

  二月二十日(甲申)。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大学士嵇曾筠现为浙江巡抚,着照从前李卫之例,改为浙江总督兼管两浙盐政。其管辖地方节制官弁等事,悉照李卫前例行。嵇曾筠既为浙江总督,郝玉麟着以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

  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郝玉麟疏请「福宁、建宁、汀州三镇、延、邵二协、烽火门、枫岭、桐山三营兵丁眷米,每石改给折银九钱;令于台榖粜价动用,仍于福宁等仓照数平耀归还」。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二日(丙戌),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疏请台湾总兵马骥丁母忧,留任守制;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十三。

  三月二十九日(癸亥),〔兵部〕议覆:『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疏称:「鹿耳门为全台重地,请于台协三营游击内分年拨防。其轮年游击,各与本营千总每三月更换。又嗣后商船出口,责令地方官详查舵工、水手籍贯年貌,严定处分」。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十五。

  夏五月十七日(庚戌),以编修柏谦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礼部员外郎周人骥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十九。

  秋八月初八日(己巳),命减台湾丁银。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则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该督、抚可速行晓谕,实力奉行。若因地隔海洋,官吏等有多索滥征等弊,着该督、抚不时访察,严参治罪』。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十四。

  九月二十二日(癸丑),实授王士任为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

  是月,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等会奏:『台湾土番射死兵民,逃往生番内;乌牌等情愿擒拏送究,前赎前愆』。得旨:『知道了。拏擒凶犯严审定拟,固所当然;至弁兵生事,亦不可不究。其乌牌遵守法纪,亦所当优劝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十七。

  冬十一月,巡视台湾御史白起图等奏报擒捕新港、加志阁二社凶番。得旨:『知道了。此等事,马骥从前何以不奏?着伊明白回奏!看来武弁大有苟且了事之意,甚非慎重海防之道也』。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一。

  十二月十一日(庚午),叙雍正十年平台湾北路逆番功,给阵亡把总张春恤银一百两,荫子弟一人以外委把总拔补;立功身故之副将祁进忠、游击李科、郑良达、金越、守备王世琳、蔡斌、陈鉽、江武、千总杨志才、章廷祺、洪贵、蓝宏沛、把总林正春、叶龙、宋显臣、郑仁、巡检钱得位、外委刘鉴、郭天一、杨茂、功加林志并荫一子监生,入祀忠义祠;阵亡功加兵丁宋荣、刘魁才照阵亡外委例赏恤。又阵亡、伤亡、飘没、身故之兵丁杨雄等一百三十六名、阵亡受伤义民、庄丁、通事黄启熙等共五十九名、受伤兵丁王顺等一百五十二名、得功义民、壮丁林尚隆等五百五十四名、病故兵丁徐才等二百四十一名,分别赏恤。其余在军文武官员,各以军功加级、纪录、升用有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二。

  十九日(戊寅),叙平台湾南路奸匪功,予立故之游击黄晓、千总熊铨、把总陈天用、外委把总杨茂功均荫一子监生;其一等军功之现任副将侯元勋等七员、部册有名外委随征官锺永量等二员、二等军功之游击王臣等四员、部册有名外委随征官林高等六员、三等军功之都司林君卿等七员、部册有名外委随征官欧忿等七员,各以军功分别加等纪录;部册无名外委王守干等十员,照初次立功例注册。其有功兵丁四百名、义民人等一千二百七十五名,各赏赍有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三。

  乾隆二年

  乾隆二年(丁巳、一七三七)春正月初五日(甲午),减台湾番饷及澎湖、淡水厅两厅丁银。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向来台湾丁银重于内地,朕已加恩仿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今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末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四。

  是月,〔两广总督〕鄂弥达奏:『福建台湾北路中港生番滋扰;闽、粤接壤,除密饬南澳、潮州两镇密为探听,臣仍于沿海一带小心防范』。得旨:『如此方是封疆大臣之见。但此事,已据报尽行平复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五。

  二月三十日(戊子),兵部议覆:『巡台御史白起图等疏请:嗣后过台商船舵、水人等免其查验箕斗,令原籍州、县官将各舵、水年貌乡贯填照;或有事另雇,就地给单填注;取具船户、行保甘结,汛口各官验放。台地仿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填注实在籍贯、人口确数并作何生理。遇有事故,开除。每月出具「并无招揽游民」结状报核;违碍,一并严究。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己酉),〔广州将军〕张正兴着调补福州将军,阿尔赛着调补广州将军。

  是月,福建台湾总兵马骥奏明:『上年十一月北路副将靳光瀚及淡水同知赵奇芳斩杀新港加志阁凶番二名,奴才因首凶未获,不知一面具奏;皆奴才愚昧所致』。得旨:『知道了。此次姑宽汝过,以后于地方事务更宜留心』。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九。

  夏四月二十五日(癸未),除澎湖渔艇陋规。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朕查闽省澎湖地方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烺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十一。

  五月十七日(甲辰),福州将军张正兴缘事降调,以镶红旗汉军副将都统隆升为福州将军。

  是月,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奏擒剿台湾逆番情形,并称『生番犷野难驯,从前归化之社每有行凶扰害地方。不行执法,恐熟番效尤;逐加惩治,又虑抗拒生事。且一经归化,汉人得以出入;犯法之徒走匿其地,捕获较难。嗣后各社生番似应听其自便,严饬通事等不必诱其来归,致启日后衅端;庶于海疆有裨』。得旨:『是极。当如是办理者』。

  --以上见「大海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十三。

  秋七月,福建台湾总兵马骥奏:『官兵全获加志阁、新港二社在逃凶番武葛猫六干、交臈奇母、胆马豁奇母等,并将家属擒解;凶番全获』。奏入,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十七。

  九月二十八日(癸丑),户部议覆:『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郝玉麟疏报「台湾社番巴老等率男妇二百八十五名归附版图,请输年贡獐鹿皮暨折饷银两」;酌收每年獐鹿皮各一张,免其折饷银,以示羁縻』。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一。

  闰九月十二日(丁卯),总理事务王大臣议准巡视台湾御史白起图条奏台湾善后事宜:『一、归还番地宜分别办理,以安民生。应如所奏:饬地方各官严禁民人私买番地,并将近番地界画清,以杜滋扰。所有私占番地,勒令归番;其契买田土、久经垦熟升科者,查明四至,造册报部存案。一、严禁班兵扰累,以安番众。应如所奏:班兵过台分汛时,令该镇派游、守大员沿途钤束,毋许任意需索;抵汛后,严禁偷入番社滋扰。倘有所犯,重者计赃论罪,轻者责革示惩。该管官徇隐失察,分别议处。一、严禁民人私娶番妇,以防煽惑。应如所奏:父地方官通行查禁,犯者照例离异责处。一、请饬文武互以重海防。应如所奏:饬文武官一体遵行,民人不法等事,许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有推诿者,照例罚俸;徇庇者,照例议处』。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二。

  是月,署理广东巡抚王暮奏:『粤东地广人稠、山多田少,仓储最为急务。现应买还仓榖为数繁多,须于粤西产米之区委员购买。但收买官榖,若咨明该省,恐闻风昂价;不若责成干员照商购买,较为妥便。又如湖南之衡州、湘潭等处皆称产米之乡,亦经委员购买。至潮州一府,山路崎岖,挽运不易;惟与闽省之台湾,航海数日可至。彼处产榖甚多,拟将潮属应买之榖,委员赴台采买。谨将办理缘由,缮折奏明』。得旨:『如此办理,具见留心地方,嘉悦览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三。

  冬十月十二日(丙申),实授苏明良为福建陆路提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四。

  二十六日(庚戌),工部议覆:『福建水师提督王郡疏称:「台、澎战哨船只分案估修,以免稽误。又遭风船只,定限分别赔补」。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七日(辛亥),赏恤渡台遭风淹毙兵丁。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白起图等奏阅验营伍情形。得旨:『知道了。海疆武备尤与内地不同;所当时时训练,以期有济于意外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五。

  十一月,署广东巡抚王暮奏:『动支藩库存公银两,周恤台湾失风兵船』。得旨:『如此料理甚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七。

  十二月十五日(戊戌),〔户部等〕议覆:『郝玉麟疏称:「福建福宁府兵民辐辏,生齿浩繁;又兼崇山峻岭,米贩不通,全藉本处米粮接济。请买榖三万石,积储府仓备用」。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八。

  二十七日(庚戌),命建台湾考棚。谕曰:『据巡视台湾给事中兼理学政单德谟奏称:「台湾考试生童,向来未建考棚,止就海东书院之便;而地方湫隘,实不能容。遂别开门径,通于圣庙戟门外,搭盖棚厂;未免杂沓喧嚣,邻于亵慢。且虑关防不密,易滋弊端。应请照内地之例建立考棚,以昭严肃」等语。向因台湾应试人少,故未建立考棚;今人文日盛、生童众多,非复畴昔之比。着该督、抚转饬地方有司,相度地方情形,修造试院;俾官墙肃静、考试谨严,以重造士育才之典』。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九。

  乾隆三年

  乾隆三年(戊午、一七三八)春正月二十八日(辛巳),户部议覆:『福建布政使王士任奏称「闽省秋屯兵粮米石,例于每年二月开征。查现在米价昂贵,民力维艰;请将乾隆三年秋屯兵粮十二万八千余石,听民完纳一半本色、一半折色,定价以一两一石征收。至不敷兵米,应在台榖及监榖内动碾支给。其折价银解司库,买补还项」。均应如所请』。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十一。

  二月二十七日(己酉),户部议覆:『闽浙总督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疏称「台湾北路登台等处追近深山、接连番社,为生、熟番往来要区。应于登台、新庄二处设立义胜、永胜二寨,各安乡勇三十名巡防;柳树湳庄口另建营盘,安兵一百名,拨猫雾拺兵五十名、彰化汛兵五十名驻防。其猫雾拺原驻之都司移彰化,另建衙署驻札;仍于彰化汛派把总一员。该协中营调千总一员往猫雾拺防守,其千总即令驻札都司衙署;南北投汛归该协中营属。所有原设外委一员、兵二十名,彻防虎尾溪塘。其中营分防篷山汛之千总带兵一百名,内除牛马等三塘分兵十五名照旧安防外,余兵八十名随该千总移驻中营之南北投汛。将蓬山汛,在该协右营内拨把总一员、兵八十五名防守」。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夏五月十七日(戊辰),以修撰金德瑛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柏谦为副考官。

  二十日(辛未),调福建福宁镇总兵章隆才为台湾镇总兵,以原任台湾镇总兵马骥为福宁镇总兵。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十九。

  秋七月初九日(己未),赏恤福建征剿台湾北路阵亡、病故弁兵及义民人等银两如例;其南路有功兵丁及义民人等,亦赏给银两有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二。

  八月十四日(甲午),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卢焯遵旨议奏:「闽省纳粟捐监事宜,请就各府、厅、州、县大小酌定榖石,分别捐贮。惟台湾一府素称产榖之区,仓贮充裕,毋庸议捐:所有台湾生俊情愿报捐者,令取本籍供结送司,转饬泉防厅收纳。其驻防旗人及在闽年久已经入籍者,亦准一体捐纳」。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四。

  九月十四日(癸亥),谕:『大学士嵇曾筠在浙年久,今海塘工程已渐次就绪,着入阁办事。……浙江原系应差巡抚省分,今仍循照旧制,改归闽浙总督管辖;郝玉麟着改给闽浙总督敕书关防。浙江巡抚员缺,着福建巡抚卢焯调补,兼管盐政;福建巡抚员缺,着福建布政使王士任署理;建福布政使员缺,着乔学尹前往署理。郝玉麟既兼辖两省,事务繁多;其所管关务,着将军隆升管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六。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诺穆布等奏:『台属被旱成灾,现饬地方官加意赈恤』。得旨:『知道了。赈恤之事,虽地方之责;汝等不可不用心查察,使灾黎有不受惠之叹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七。

  冬十月二十一日(庚子),免福建台、凤等厅县额征社饷并粟石折价银八千四百二十五两有奇、各地鹿皮折银价一百六十九两有奇,减征台属各县彲番地贴饷银一半。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等奏报闽省台、凤二县旱灾情形并办理赈恤、缓征缘由。得旨:『台地远处海外,赈恤之事更宜周详,不可以素称产米之区而稍有所忽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九。

  十一月二十八日(丙子),命刑科给事中黄佑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十一。

  乾隆四年

  乾隆四年(己未、一七三九)夏四月十九日(乙未),命翰林院编修于辰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一。

  秋七月初四日(戊申),谕:『……〔福建按察使〕伦达礼着解任来京。……其福建按察使员缺,着四川驿传盐茶道张嗣昌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六。

  二十二日(丙寅),以闽浙总督郝玉麟为吏部尚书,调湖广总督宗室德沛为闽浙总督。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七。

  八月初十日(甲申)以福建台湾北路副将雷泽远为福宁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八。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番社土目四老眉寿等一十八人赴省叩祝万寿,现在给与口粮,加意安顿』。得旨:『知道了。番黎等诚顺之意,颇属可嘉!到者数人,汝等酌量赏给,仍与口粮遣回;并将朕旨晓谕:「汝等皆年老之人,道途跋涉匪易。朕怜老之心,反觉不忍;以后不必赴省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九。

  九月初三日(丁未),户部议覆:『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疏称:「台湾府台、凤二县地处海外,民间少种早禾,亦鲜栽二麦。乾隆三年被旱偏灾,本年钱粮照例缓征外,所有未完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旧欠粟石、官庄银两,因时届麦秋,设法劝输,查无完纳;请一并缓至乾隆四年十月收成后,一体带征」。与例不符,应毋庸议』。特旨:『如该署抚所请行』。

  初五日(己酉),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据台湾镇总兵章隆、知府刘良璧等飞羽呈报该地民间使用小钱,从前番银一两,换钱一千五、六百文,后渐减至一千有零。本年六月间,每两仅换小钱八百一十二文;兵民力不能支,因与钱铺较论钱价,欲令稍减。开铺之人,竟至闭歇。该镇、府等婉为劝谕并禁兵民不许强行勒换,始复开张;并称目前得内地运钱一万串,便可接济。臣等查内地钱价现在昂贵,势不能运往接济;而台地钱价,其贵大异寻常。况兵丁远戍,所支粮饷银以之换钱为日用薪水、操演办公,较前更觉拮据。再四筹酌会议,惟有福州省城从前收买黄铜器皿共九万八千余觔,除已卖外,尚存生熟铜共八万一千余觔;若用鼓铸钱文,照定例每文重一钱二分,配以白黑铅觔,约可铸钱万有余串,足以运济台地。应请开局鼓铸,俾臣等得将铸出钱文,运赴台地照例搭放官兵月饷,流通于民,以纾一时之极困』。得旨:『如所请速行。该部知道』。

  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查台湾一郡向为闽之漳泉、粤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开垦贸易;并无携带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经广东督臣鄂弥达条奏,部议准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团聚;并经臣将应搬眷口分别题明,准部议行。定例以来,将及八载。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从而滋弊:或捏称妻媳姓氏、或多报子女诡名、或通同奸棍,领出执照贿顶渡台,弊且百出。臣以为应请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晓:如有业良民未搬家眷过台者,务于限内搬取;逾限不准给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请行。该部知道』。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洋船户黄万兴禀缴吕宋国判事书一封;内开:「去秋敝邑甲板抵厦,一应杂费概从宽免,我国王报效未能。近因贵治民人名张清有赶缯船一只,船户陈五胜,于丁巳年载木料往台,配载粮米回厦;押船之人,乃陈同、蒋伊、施伟、陈悦等,将米换麦,驾驶来宋,冒称遭风扑灭粮米,贻害保船之人。本职侦知此事,立提陈同、施伟讯供,认实无讳;而陈悦、蒋伊逃闯外方,我国王移文拘拏,到日解赴发落。另现追卖船之银一百大员,奉缴」。查陈五胜于乾隆二年闰九月载米赴台,至今未到;久已提保究追。今据该国查拏以申报效,理合奏闻』。得旨:『该国王输诚报效,甚属可嘉!可移传旨嘉奖之。这所奏,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一。

  冬十一月初八日(辛亥),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章隆、广东左翼镇总兵何勉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杨二酉奏台地兵民安帖情形;『惟有一种游民多系内地无赖,顶充水手私渡来台。海口既难清辨,又无业安身;鼠窃、讼棍,率系此辈。保甲之法,行于台地更宜。现在切谕地方员弁行之,颇有成效』。得旨:『所奏俱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

  乾隆五年

  乾隆五年(庚申、一七四○)春二月初七日(戊寅),谕曰:『隆升在福州将军任内劣迹种种,着解任。……福州将军印务,即着策楞署理』。

  ——「大清高宗纯皇实录」卷一百十。

  十七日(戊子),吏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疏称:闽省台疆调补人员,毋庸限以二年一次拣发,亦不必拘定道、府等官人数豫行发往;统令督、抚等酌量何项需人并何时应行拣选之处,临时奏请遵行』。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一。

  夏五月二十一日(庚申),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署福建巡抚王士任纳贿婪赃,讯证明确,相应列款纠参。得旨:『这所参王士任,着革职。……福建巡抚员缺,着广东布政使王恕署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七。

  秋七月二十日(戊子),饬福建讲求积贮。谕:『积榖,乃养民之要务。今年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湖广等省俱庆有秋,朕已降旨谕令各督、抚于丰收地方乘时讲求积贮,以备将来缓急之用。今闻福建今岁雨旸应时,年榖顺成为向来所罕见,朕心深为愉悦!闽省环山滨海,米贩不通,惟赖本省及台湾之米以资接济。从前歉收之年,则远赴吴、楚,由海道运至;不惮涉险烦劳,供民日食。今当多稼之秋,地方大吏有司自赏留心筹划。凡可以积之于官、藏之于民者,多方经理,以实仓储;并劝闾阎撙节爱惜,仰承上天之恩赐。如此,则官有余粟、户有盖藏,即使岁或不登,而民无饥馁之患矣!该督、抚等可共体朕心,以尽父母斯民之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三。

  九月二十九日(丁酉),给台湾换班兵盘费。谕军机大臣:『福建台湾换班兵丁远戍重洋,向蒙皇考圣心轸念,于本省应领月饷外,添赏伊家口留住内地者每月米一斗、银二钱八分零,以资养赡;诚属格外之恩。今朕闻得班兵更换之时,一切行李、衣装不能无费,甚为拮据,每于本营私派帮贴而后启行。是行者、居者,均有未便。可寄信与总督德沛,令其将闽省生息银两查算余剩之数,每年共计若干?即于此项内,分别班兵路途远近,赏给往来盘费;永禁营中帮贴之弊:庶于内外兵丁,均有裨益』。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七。

  冬十月二十二日(己未),〔户部〕议覆:『署福建巡抚王恕疏报「台湾、诸罗二县陡被风雨,除吹坏衙署、营房、仓廒、城栅估计兴修并浸湿仓榖设法变价易换外,其倒塌民房、淹毙人口现经逐一履勘,动项赈恤」。均应如所请』。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九。

  十一月初五日(壬申),吏部等议覆:『巡视台湾御史杨二酉奏「闽省台属生俊,部议令赴泉防厅报捐;但以洋运为艰,来者甚少。请酌加运耗,就近报捐」等语。查臣部原议,系为协济内地起见。今既报捐无几,应如所奏办理;令台湾府出具仓收汇报藩司给发实收,咨部换照到日发府给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

  乾隆六年

  乾隆六年(辛酉、一七四一)春正月,〔闽浙总督宗室德沛、署福建巡抚广东布政使王恕〕奏:『台湾最号难治,求胜任之员,必于繁缺知县拣选;而繁缺多有处分,若不变通,合例者短于才、胜任者格于例。请调台官员,任内虽有参展各案,但实系才干,准予题调』。得旨:『照此定例则不可,或随本奏请则可耳』。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五。

  二月二十四日(己未),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张嗣昌奏:「闽省秋审人犯,除台湾府属并附近省城之福州、兴化二府照旧准到部覆提犯审录外,其路远之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属人犯,三月十五日以前准部咨者入本年秋审、十五日以后汇入次年秋审;次远之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属人犯,四月初一日以前准部咨者入本年秋审、初一日以后汇入次年秋审」。应如所请。至各省人犯,应令各督、抚分别远近,画一办理,以免豫提守候跋涉之苦』。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七。

  三月二十二日(丁亥),工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桅木为战舰首重,购买艰难、挽运不易,委任微员恐致贻误;请照雍正年间令各道采办。除台湾厂远隔海洋仍前办理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九。

  夏四月初二日(丙申),谕:『……着将严瑞龙调补福建布政使、乔学尹调补湖北布政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

  二十五日(己未),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闽省山海交错,向来内地所产米粮不敷兵民食用,经历任督、抚奏请每岁台湾拨运榖一十六万余石,以为平粜及兵米、眷米之需;内有五万石,须将出粜榖价买补。近年因丰歉不齐,压欠末运之榖至二十万五百余石,亟思变通之法;将应行采买榖五万石,暂行停运」。应如所请。至压欠之榖,请自本年为始,每年运榖六万七千石,限三年报竣』。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一。

  五月甲子朔,赏恤期满换班渡洋遭风飘失台湾右营弁兵恩荫、银两如例。

  十五日(戊寅),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较常歉薄。闻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而纳课尤为竭蹶。查台湾县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二千二百一十六两零,未完供粟共四万三千七百一十石零;凤山县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三百五十六两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带征三年分被灾官庄银四百三十六两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诸罗县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庄银共四百三十九两零,末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旧欠,今若责偿于俭岁之后,民力未免拮据,朕心轸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再行征收;庶追呼无扰,力量宽纾,海疆百姓共受蠲赋缓征之益。该部即遵谕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二。

  十八日(辛巳),以翰林院编修诸锦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检讨郭肇钱为副考官。

  二十六日(己丑),谕:『闽浙总督德沛前奏请陛见,着准其来京;其总督印务,着将军策楞暂行署理』。

  是月,巡视台湾外转御史舒辂、巡视台湾御史兼理学政张湄奏报四月得雨情形;得旨:『此等事,至今方奏,殊为迟缓;非朕念切民瘼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三。

  六月初七日(庚子),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台属歉收,米价骤长。前据粤省督、抚咨称潮州府属仓贮充盈,可济邻省;今移咨粤省檄饬潮属存仓榖内就近拨给六万石,运台平粜。如台属秋收,即照数买榖运粤;倘或丰歉不齐,即将榖价解粤就近买补」。应如所请,通融办理;并令广东督、抚俟闽省委员到日,酌量拨给,以资平粜』。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四。

  二十九日(壬戌),以福建按察使张嗣昌为福建布政使、福建兴泉道王丕烈为福建按察使。

  是月,广东潮州镇总兵官武绳谟奏报闽省台湾委员来潮借运仓榖,潮阳县民闭籴罢市,现经文武协同查拏审究。得旨:『已有旨谕〔广东巡抚〕王安国矣。刁民因拨借台榖而罢市,此风固不可长;然亦汝等平时不能弹压地方、和缉兵民之所致耳。以后当诸事留心,奋勉改过,毋以窃禄苟安为得计也。将此旨令通省大员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五。

  秋七月初七日(己巳),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闽省各标、镇、协营获息银两,除赏给兵丁红白事件及台、澎班兵游巡车辆等项外,每年剩银八千余两。查台、澎两处实兵一万一千余名,以余剩之息银作班兵之盘费,颇为充足。兴化、漳州、泉州等府属各营,每兵一名给银一两;福州、福宁、延平、建宁等府属,每名给银一两五钱;邵武、汀州等府属,每名给银二两:概以起程之日,于各该营就近支领。至各兵三年期满换回内地,亦于台营剩息项下分别拨给』。下部知之。

  礼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粤民流寓台属四邑,年久入籍堪以应试者共有七百余名;请于岁、科两试,将粤童另编新字号应试,四邑通校,共取进八名,附入府学。俟应试数次后取进人数渐多,再将廪、增并出贡之处题请定议。其乡试,暂附闽省生员内;数科后数满百名,另编字号取中一名』。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六。

  八月初七日(己亥),兵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台湾义民林尚隆等先于康熙六十年台匪朱一贵窃发,随时剿捕,奋勇杀贼;雍正十年北路凶番林武攻围县治,林尚隆等闻风起义,杀贼防御:两次立有功绩,请补行议叙」。应如所请,将林尚隆等十五名照例均各功加一级,授千总;给与功札』。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八。

  九月十一日(癸酉),实授署福建巡抚王恕为福建巡抚。

  十二日(甲戌),兵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雍正十年台湾南、北二路凶番奸匪不法案内义民李端伯等二百十二名,应补行议叙」。应如所请,照例均各功加一级,给与千总功札』。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

  冬十二月十四日(乙巳),谕:『今岁夏间,台湾地方因米价昂贵,曾借拨潮州仓榖六万石运台接济平粜;俟闽省秋成丰定,买榖还粤。朕闻闽省目今榖价仍昂,尚须购贡于邻省;若再买运还粤,恐一时艰于采买。着将借拨潮州仓榖六万石,免其买运还粤;其平粜榖价,即留闽买榖,以备仓储。至潮属因借拨闽省所缺榖数,着将该处收捐之项照数补足』。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六。

  十九日(庚戌),命翰林院编修吴华孙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七。

  乾隆七年

  乾隆七年(壬戌、一七四二)春三月十一日(庚午),福建巡抚王恕缘广东按察使任内改招被议,以直隶布政使刘于义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二。

  夏四月初五日(甲午),以两江总督那苏图、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四。

  五月十三日(辛未),礼部议准:『闽浙总督策楞疏请将故福建总督范承谟于省城建祠入祀,并将同事殉难诸臣及台匪案内死事人员一并附祀』。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六。

  六月十六日(壬寅),谕军机大臣等:『御史陈大玠条陈,可发与那苏图阅看。向来台湾地方产米甚多,是以漳、泉等处资其接济。后因流寓人多,米价渐贵;乾隆六年彼地又复歉收,特令禁米出港。今陈大玠此奏,未必即系该地方实在情形;但年岁果属丰稔,而奸商等居奇囤积,亦非便民之道。该督、抚等亦当通融办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八。

  秋八月,〔福建巡抚刘于义〕奏:『据台湾道刘良璧报称「彰化县有奸徒竖旗一面,上写「顺天」二字,又写十一人姓名。内七人讯系良民,谕令各回安业;随经拏获为首之吴永泰、林察儿一名并匪犯庄烈等二十二名。查台地五方杂处,游手无赖之徒挟嫌图陷,常有竖旗之事,居民不以为怪;现在地方安堵如故」等语。臣已檄饬该道、府将现获各犯细讯究拟;其未获各犯,设法查拏』。得旨:『知道了。虽属常有之事,然不可听其常有此等事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三。

  九月初五日(辛酉),调福建按察使王丕烈为河南按察使、河南按察使储龙光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四。

  冬十月二十一日(丙午),以福建提督苏明良、新授广东提督武进升对调。

  二十八日(癸丑),户部议准:『闽浙总督那苏图奏称近年台湾米贵,又遇偏灾;从前题定每年拨运金、厦、漳、泉米一十六万余石,递年压欠积二十余万石;业经奏准,分三年运足。实缘内地需米孔殷,拨协必不可少。今给事中杨二酉奏:先实台仓,俟台仓既盈,再买运内地,将兵糈民食无从措办;应仍照前拨运,毋庸更改』。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七。

  十一月十四日(己巳),赏恤福建台湾遭风溺毙兵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八。

  是月,福建巡抚刘于义奏台湾彰化县突有奸民二十余人聚众竖旗、散札为匪,诱胁愚民;而札内又载「有功封官」字样,情罪重大。已经先后拏获,严行审办』。得旨:『所奏俱悉。此等风气,闽省往往有之,汝等最宜留心;又不可掩饰以图无事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九。

  十二月十六日(辛丑),开垦福建罗源、永安、南澳、澎湖、龙岩等五县民、屯田地七十六顷二十五亩有奇。

  二十一日(丙午),谕:『……金门镇总兵官员缺,着澎湖副将孟伍进补授』。

  二十六日(辛亥),谕:『台湾地隔重洋,一方孤奇,实为数省藩篱,最为紧要。虽素称产米之区,迩来生齿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泽愆期,米价即便昂贵。盖缘拨运四府及各营兵饷之外,内地采买既多,并商船所带每年不下四、五十万。又南北各港来台小船巧借失风名色,私装米榖透越内地;彼等概给失风船照,奸民恃为护符,运载遂无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机偷渡来台,莫可究诘。闻此项人等,俱从厦门所辖之曾厝埯、白石头、土担、南山边、刘武店及金门所辖之料罗、金龙尾、安海、东石等处小口下船;一径放洋,不由鹿耳门人口,任风所之。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远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况台湾惟籍鹿耳为门户,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潜行往来,海道便熟,将鹿耳一门亦难恃其险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闻如此;着该督、抚、提、镇严饬所所属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范周密,不使稍有疏纵;庶民番不致缺食,港路亦可肃清。该部可即传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乾隆八年

  乾隆八年(癸亥、一七四三)春正月初二日(丁巳),调福州将军策楞为广州将军兼管粤海关事务,以镶白旗满洲都统新柱为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二月初十日(甲午),调福建巡抚刘于义为山西巡抚,命前任湖广总督孙嘉淦署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四。

  二十三日(丁未),谕大学士等:『福建南澳地方,甚属紧要。现任总兵官李琨于外海事务,不甚谙练。台湾镇总兵官何勉现已年满,应回内地;即着补授南澳镇总兵官。……其台湾镇总兵官员缺,着总督那苏图于所属总兵内拣选一员,请旨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五。

  三月十五日(己巳),调江南崇明镇总兵张天骏为福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六。

  十七日(辛未),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那苏图疏覆部咨行查闽省鹾政情形:一、台湾盐课饷银及云澳认课菜银,向俱不随额引征收。原因彼处或远隔重洋、或孤悬海岛,从前商人完课均不行引;应如所题,仍旧办理。一、闽省西、东、南三路营销盐觔,除西路引目照旧颁给,其东、南路并各县澳引张盐觔,请参酌核减。查闽省奏定接引计觔、按觔合担,未便骤更;应令该督分别官运商办并盐课细数,另造清册报部查核。一、办理奏销,应如所题,将正课入正额具题;其余引及额外余引,令各路通融办理,不必注定州县。余引缴部查销,征银入赢余册内汇报。至不敷行运之处,仍令另题请增。一、闽盐收晒收贮、发售接济及秤掣验查各事宜,旧制周密;应如所题,照旧办理。至何处查验、何处截角,应造册报部。一、闽省有不入引额之丘折银,请照例留拨本省兵饷。查此项先经该督奏明解部,未便更张;应仍令按年搭解。一、永春、德化、大田三属滞销余引,已拨惠安、光泽二县分销;即依西路课则征银。查闽省向无余引,今始颁发,应令另报。一、台湾所贮乾隆二、三、四年未销盐十四万担,曾于乾隆五年拨运内地销售,业于是年册报;查造报数目先后不符,应仍令分晰另题』。从之。

  二十九日(癸未),〔闽浙总督〕那苏图奏:『查禁台地偷运、偷渡,不专在台地之对岸,尤其在台地之各口;臣饬属防范。惟自台返棹船只,查非捏报遭风,量给食米;并寄庄佃租连回漳、泉者均报官给照,准其出口。其余商贾贩运及捏报遭风各船,一概禁止。各口小船编号约束,止令照旧往来支海,以抵郡为率。如有偷越大洋,将守汛员弁重惩;仍严饬文武协力查禁』。得旨:『知道了。应时刻留心者』。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七。

  夏四月初四日(丁亥),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巡抚刘于义奏:『台属常年买榖,每石四钱。从前榖贱,敷购买;近年榖价运费约需五、六钱不等,请酌增价,奉部驳与定例不符。但榖价委系增长,仍请在泉、漳等府盈余项下每石加银五分;岁丰不以为例』。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又谕:『着户部存记,俟二、三年后请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八。

  二十日(癸卯),〔户部〕议准:『调任福建巡抚刘于义奏称捐监之例,本省捐榖均按该处折中定价,合足一百八两之数。今酌定:台湾一府,每石以四钱收捐计算。俊秀应捐二百七十石、廪生一百五十石三斗、增生二百石七斗、附生二百二十五石、武生二百五十石二斗、青衣生三百七十五石三斗,俱准作监生,与在部收捐银数相符』。从之。

  二十四日(丁未),谕:孙嘉淦现在候旨,福建巡抚员缺,着周学健前往署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九。

  五月十五日(丁酉),谕:『朕闻台湾换班兵丁一切行李,俱系各番社拨车供应;原议每里给银五厘,资其饭食。三年合算,共需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乃以彼地无公项可动,以致文移往来,不能按期给发。查台地有官庄项下征收租粟银两拨充内地各官养廉者,着每年扣出银二百三十三两一钱零,每逢三年合扣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以为换班兵丁雇备车辆之费。至内地养廉之项,则于司库另行拨补:庶兵丁无患运载之艰,而番黎亦免候领之苦。着该部即传谕该督、抚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二。

  六月十一日(壬戌),以光禄寺卿岳浚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四。

  秋七月初七日(丁亥),以江南粮道纳敏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六。

  八月初八日(戊午),礼部议覆:『巡视台湾御史熊学鹏奏称「台郡孤悬海外,情形与内地不同。向例额中举人二名,录送科学五百名。今定额止送二百名,应裁减过半;恐无以示鼓励」。应如所请,于定额二百名外,择其文理清通者酌量宽余录送;内地不可援以为例』。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八。

  九月,闽浙总督那苏图、署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漳、泉、福宁、台湾各府属厅县六、七等月被风被水并赈恤过漳、浦县灾户情形。得旨:『知道了。其应赈之人,加意抚恤之』。

  那苏图又奏台湾被旱,办理赈恤借给各情形。得旨:『所虑甚属周到也』。

  刑部侍郎署福建巡抚周学建奏:『台湾四县、一厅被旱,现饬查办,分别赈恤。至台郡常平积储通额榖五千七百余石,尚有借粜未补之项。将来赈粜不敷,查有流存累年供粟二十七万一千余石,系应运交内地各府补仓及碾给兵粮之项;臣已饬令暂停拨运,留为赈借及将来平跃之用。内地应碾给兵粮,俟明春需用时酌量于拨给江、浙漕粮二十万石内供支。倘台郡存榖尚不敷备用,亦于江、浙漕粮二十万石内酌拨数万石运往接济』。得旨:『是。诸凡妥协为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一。

  冬十月二十日(己巳),以刑部左侍郎周学健实授福建巡抚。

  二十九日(戊寅),巡视台湾给事中书山等奏:『台地各官案件,有报知巡察衙门者、有不报知巡察衙门者。其不报知之案,经该处民人告发查询,始将缘由声明;又复任意延捺,至有经年不覆不结者。请嗣后台湾地方官所办案件,按月将已结、未结造册申送巡察衙门;如任意迟延、隐匿不报,查出题参。又台地民人每将地方官已结各案,屡向巡察衙门控告;请除原案判断明晰者批饬不准外,其另称冤抑有关民生风化者,应酌量轻重,分别批发提讯。如有健讼棍徒,照诬告例治罪』。得旨:『允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

  十一月二十二日(辛丑),赈贷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被旱炎民并缓新旧额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

  十二月初二日(辛亥),谕:『福建布政使张嗣昌已起身来京引见,俟到时,朕另降谕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

  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甲子、一七四四)春二月十四日(壬戌),免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旱炎额赋有差,分别赈贷。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

  三月初九日(丁亥),谕曰:『……广东布政使印务,着福建按察使纳敏前往署理;福建按察使印务,着汀漳道王廷诤署理』。

  初十日(戊子),禁止台湾武员置产。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收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据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无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致争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二。

  夏四月二十三日(庚午),〔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那苏图等奏请将范毓馪办回滇铜匀量二十万觔,运闽添铸。查该省自乾隆六年十月开铸以来,采买滇省囊、金钗二厂铜并商人办回洋铜共六十万余觔。按四炉核计,每年需十五万九千八百余觔;除已册报供铸外,应存铜三十余万觔,足敷二年之用。所请,未便议行。至台湾兵饷钱俱由省城鼓铸运往,今钱价既贵,自应酌量加炉鼓铸,以平钱价。应令该督作速报部,仍行令或饬经管海口各员于商人自本办回洋铜动项收买,抑或咨商云督酌买滇铜接济』。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五。

  五月初三日(庚辰),谕军机大臣等:武进升奏称「据千总许廷珠禀称:台湾狼交番地方,有匠头刘奇容隐流棍,欲并番夺取鹿鎗;又称:台地朱一贵、吴福生案内匪类,尚有郭接、吴应等犯或埋名潜匿、或串入衙门;又称:各社时常杀死民人,影射生番,通事善于逢迎,地方官徇隐不报」等情一折。朕降旨交与该督、抚、将军等留心访查具奏。今据那苏图、周学建、策楞、新柱陆续回奏,将武进升折内所称一一剖晰,皆属全无影响。夫封疆大吏如遇地方有事,自应据实奏闻;若其事本无风影,岂宜冒昧陈奏!至于轻信匪人之言,不加详察,尤属不可!今武进升听信千总许廷珠之言,据以入告。查许廷珠现以婪赃被揭提审,造此无据之词,希图徼幸;似此巧诈小人,其言岂可轻信!可寄信与武进升:嗣后待人听言,俱须留意,不可轻率』!寻奏:『当时听信末弁之言,谓台湾非系管辖,虚实不便行查;欲专差密访,又虑远隔重洋。冒昧入奏,实难辞咎』。得旨:『又不可因此畏缩而一切匿不奏闻也』。

  初四日(辛巳),谕:『乾隆七年十一月内,漳州城守营把总马庇管带班兵赴台更换,在洋遭风折舵,飘至广东琼州府文昌县地方。彼时各兵借支盘费、口粮银五百七十九两六钱,例应于各名下均摊扣追还项。朕念兵丁等于海洋遭风,备历艰险,情殊可悯!所有借支银两,此时难以扣抵;着加恩豁免,以示优恤。该部即行文该督、抚、提、镇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六。

  十八日(丁未),以检讨夏之蓉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侍读学士万承苍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七。

  六月十六日(壬戌),缓征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八年分被旱勘不成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九。

  秋七月初三日(戊寅),谕曰:『马尔泰着调补闽浙总督、那苏图着调补两广总督;部文到日,各即速赴新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

  二十九日(甲辰),蠲免福建台湾府属之台湾、诸罗、凤山等县乾隆八年秋旱成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一。

  八月初三日(丁未),谕:『台湾雍正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簿赋之恩,以照优恤;除从前开辟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二。

  二十八日(壬申),〔户部议〕覆:『闽浙总督调任两广那苏图疏称「闽省米价不能平减,闽安等营兵米虽设有营仓,亦难源源拨借,兵丁买食艰难;宜改本色」。应如所请,将闽安、烽火、云霄、海澄等营酌给本色四个月,南澳、镇标营酌给本色六个月,均于台运金、厦提镇兵粮余粟内碾给;或于各该县仓榖内动借,俟台榖运到归款。其枫岭营四个月本色,于浦城县额征内关支。所有扣回折色银两,解库充饷』。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调任两广那苏图奏:『福建山海交错,民俗刁悍;一岁产榖不敷口食,半取给于官仓。所有来春粜借之项,宜乘秋收购贮。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并无土著,半属游情;现巡台御史熊学鹏倡议垦荒。海疆重地,所虑者不在生熟各番,正恐无藉棍徒偷渡蜂聚;目下之利甚少,而将来有事,办理甚费周章。臣蒙恩已调两广,既有所见,不敢不据实奏明』。得旨:『此奏甚是。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三。

  九月十一日(乙酉),谕军机大臣等:『据那苏图奏称「台湾孤悬海外,并无土著,所聚民人半属游情;现在巡台御史熊学鹏倡议开辟荒地,招养穷民以图生聚。但台郡为五省藩篱重地,所当防维者,不在生熟各番,专在各处游惰之辈。从前朱一贵、吴福生,皆其明验。虽有旷土可耕,而封禁已久,万难开辟。若信奸民浮议遽行召垦,恐游棍偷渡日多,利小而害大。臣因台属文武皆言此番欲开禁地,系抚臣周学健授意,令熊学鹏、台湾道庄年查办。臣是以屡向抚臣切陈利害,抚臣亦以为是。今于抚臣入闱之时,复谆切丁宁,望其中止」等语。台湾孤悬海外,聚处其地者多无藉之徒,惟宜静镇弹压,息事宁人,不应听奸匪之浮言,图目前之微利,遽议召垦;或致将来别生事端,甚有关系。朕意亦是如此。周学健与熊学鹏俱是江西人,想果授意于熊学鹏,令其查办耶?此事必不可行。即可传谕周学健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四。

  是月,〔署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台郡于七月初旬风雨猛骤,鹿耳门外损坏商船、淹毙人口,业经委勘外,其余晚禾秀发,可望丰收。内地漳、泉一带于八月十六、七日连得大雨,海潮上涌,城市、村庄间有被水之处;近省地方,七、八两月未得十分透雨:节次遣弁查勘,均不至水旱成灾』。得旨:『所奏俱悉。其被水、被旱处虽不成灾,亦应抚恤,毋致失所也』。

  又奏:『台郡凤山县民邱子刚等因越界筑坝引水灌田,俱被生番戕害。查向来内地民人或侵入番境致被残害,生番罕有无故逸人内地、戕害民人者。是欲保全内地民人,惟有严越界之禁。今邱子刚等被害,皆缘不遵禁令,衅由自致。现惟严饬通事、土目,晓以利害、谕以国法,俾知畏惧;渐令侦缉正凶,毋许轻举妄动,致生事端』。得旨:『所奏俱悉。只可如此办理』。

  又奏:『闽省福、兴、漳地窄人稠,民食官储,内地则赖上游延、建、邵三府所余,外地则藉台郡所产。迩年动拨平粜,未经买补甚多。今岁早稻丰收、晚禾亦皆畅茂,正可乘此秋成,采买补足。现拨司库银两分发台郡各厅县,收获后,即照市价平买,毋累农民』。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五。

  冬十月,福建布政使高山奏:遵旨前往台湾清查官庄地亩,安辑番民。得旨:『所奏俱悉。此举不过为民间清宿弊,并非为增益钱粮起见;不得错会意也』!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福、兴、泉、漳四府连岁歉收,经抚臣议拨银五万两来台籴买榖十万石运送内地,其所拨之银尚未到台。臣先与道、府按产榖处所多寡情形,豫定派买数目;一面豫备船只,酌定运送章程,使内地仓储不致久悬,台地船户商民亦无丝毫贻累』。得旨:『所奏俱悉』。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七。

  十一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操演巡视情形。得旨:『台地远在海外,此等奏报须据实在情形奏闻,不可稍涉粉饰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九。

  十二月初八日(辛亥),命翰林院检讨吴嗣爵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

  是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遵旨会同布政使高山清查台湾民番互控地亩,各归原业;现饬开列土名、查造四至清册,永远不许丝毫越占』。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一。

  乾隆十年

  乾隆十年(乙丑、一七四五)春正月初六日(戊寅),闽浙总督马尔泰、福建巡抚周学健奏:『福、兴、漳、泉四府粮食,向皆仰给台郡;所有八社仓榖,采买时每石定价银三钱六分,平粜时四钱。去岁台郡丰收,自应及时采买;而榖价较前已昂,请将本年应买之榖,准于四府平粜盈余银内照时价加增,总不出八年奏定四钱五分之数,令及早买贮』。得旨允行,下部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二。

  二月十二日(甲寅),兵部议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奏「更定台郡营弁事宜:一、调台武职,接札后多有迁延,兼遇督、提调考等事,仍回内地,在台不及岁余;兵将尚未熟悉,焉能责其训练?请以到台日起俸接算。一、台兵拔补陆路外委,俟基交代回至内地,仍降目兵;亦于体制未协。请照水师之例,事故缺出,就台兵拔补;期满缺出,与内地外委对调」。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四

  二十八日(庚午),户部议奏:『台郡民番错壤,经福建布政使高山会同巡台给事中六十七彻底清查,断以民地归民、番地归番,各相允服。其历任武职旗员庄产,实无侵占投献,致涉争控者。应如所请,照旧管业;并行该督、抚照谕旨转饬台郡武员毋得再行开垦,置立庄田』。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五。

  夏四月十八日(庚申),〔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台湾府属按地征种,共纳稻粟一十六万七千有零,并无额征银两。今内地积欠银两,即分作三年带征;所有台属积欠稻粟,自应一例办理」。应如所请,分年带征;如有完不及数,照钱粮例分别议处』。从之。

  二十一日(癸亥),谕曰:『福建按察使王廷诤现有议处之案,着解任;其按察使员缺,着汀漳道雅尔哈善补授』。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九。

  六月初五日(丙午),调台湾水师副将施必功来京引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二。

  秋八月,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福州、兴化、泉州、福宁、延平、建宁等府先经被旱各州县,有七月内得雨沾透者,晚田可望有收。惟霞浦、福鼎、福安、宁德、浦城、松溪等六县受旱较久,八月初虽经得雨,将来收成未定;如在五分以下,即酌量分别蠲赈。至近省闽县、侯官、长乐、福清、罗源等县境内间有被旱数村与霞浦等县相似者;应一体办理。再,漳浦县及澎湖地方报有被水成灾之处,亦委员查勘赈恤』。得旨:『似此转歉为丰,皆汝等诚心勤民所致。览奏,曷胜欣慰!其被偏灾者,应留心抚恤之』。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台属秋成丰稔,米价平减。现在闽省内地夏秋缺雨,民间恐致乏食;请饬台郡各属乘时采买榖石,以备仓贮。有应运内地者,即陆续拨运;但海道艰险,非熟知风信之人,未敢轻蹈。而近年议海运者,每虑台湾米榖有偷漏他处之弊;不知米船在台出口及厦门收口俱系官为稽查,实无偷漏之患』。得旨:『所奏俱悉』。又批:『不知惯作弊者,皆熟知风信之人也!此处尚宜酌量』。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七。

  九月二十日(己丑),闽浙总督马尔泰奏:『闽省内地九府二州属丙寅年额征钱粮,现经全数蠲免;惟台属一厅、四县地亩向系编征粟榖,每年征榖一十六万九千五百余石拨支内地及台、澎兵粮之需,与通省地亩粮银同系正供,请一体蠲免,以惠海外民番。其各处额支兵粮,虽有台郡节年积存榖可敷动拨;但海外重地,贮备尤宜充裕,未便全数拨供。请将内地应支戍台班兵眷米,督标、提标、金门、厦门、闽安等各营兵米,在各营就近府、厅、州、县新捐监榖内碾支。其台、澎二处兵粮,即动支台郡积存榖』。得旨:『有旨谕部。余依议』。

  谕:『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属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该部即遵谕行』。

  二十一日(庚寅),吏部议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称「各省州县地方,新例令该管道、府按季巡查。台郡远隔重洋,计地二千里;一应钱粮、仓库、刑名事件俱归道、府管理。若令按季出巡,以二千里之广,非月余不能遍及;必致旷废公事。请仿照旧例,一年内臣等与道、府各巡一次」。其直省道、府有似此不能按季巡查者,该督、抚据实直陈酌议』。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马尔泰遵旨议覆:『福建布政使高山奏称「台属义民张毓良等七百九十余名,请照例查明考验,分发标营酌量录用;其年力就衰、情愿归田者,给地自行耕种」等语。查雍正十年逆匪吴福生案内倡首之义民侯心富等三百七十余名,已经议叙给扎。至续请之义民张毓良等若一概给札准叙,既无差等,恐滋冒滥。伊等同一随征立功,未可概行弃置;应令地方官将立功册报之义民等查明确数,即会同营员验送考察。一等考拔外委、把总;次等分发内地各标营食粮效力,另候考拔。至台地现在地亩,非系有主余埔,即属熟番未垦;未便夺归义民,致滋事端』。得旨:『如所议行』。

  又奏:『澎湖一协为台、厦扼要冲途,向设战舰三十六只以供巡哨、护送之用。现在被风击坏二十四只,应动项补造。该协目下乏船配驾,臣一面办理、一面具奏』。得旨:『所奏俱悉。应上紧办理者』。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九。

  冬十月初七日(丁巳),户部议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南澳镇标左营月需兵米,前因该同知仓贮厦榖不敷借碾,议归诏安县动碾仓榖,以为兵粮,派收台粟归补。嗣南澳厅仓拨贮诏安县监榖五千石,诊厅新旧贮榖已敷借碾;且自台运澳,较运诏路直费省。请嗣后月需兵米,饬令台粟竟运澳仓。台运稍迟,即借该厅仓储;俟运到归还』。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马尔泰等奏称:『福建布政使高山因台湾番性难驯,奏请照川、广苗疆土司例,于熟番土目中择立土司,给与职衔、顶带,使分管社番,统辖生番;经部议令查明应设几员?给与何项顶带?定议具题。查台湾南、北二路虽均名土番,而熟番与生番良顽迥别。且熟番虽每社有通事、土目,一社各为一类,土目人等即由番众推铎充革;非川、广土司世有威信者比。若生番残杀性成,更难令尽听熟番指挥。至称酌定时日令民番贸易一节,生番从无与民番交易之事,若诱之使出,恐更生事端。请各仍旧章,惟严防内地民番无越生番地界生衅;并于秋深时堵御隘口,勿使生番逸出肆害。所有设立土司并令民番贸易之处,无庸议』。得旨:『是。着照卿等所议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一。

  十一月二十日(丁亥),礼部议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前任总督姚启圣克复台、澎,肃清海岛,士民怀德,于该省洪山桥建祠崇祀;其祠宇年久损坍,请予修葺』。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马尔泰等奏报抚恤本年七、八两月漳浦、云霄、平和、澎湖等处先后被水、被风情形。得旨:『此等赈恤,为惠已小矣。若再不实心查察,使灾黎实受其恩,则汝等所司何事耶?慎之勉之』!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报台湾熟番假生番名焚掠,旋即擒获,地方宁谧。得旨:『平时疏纵之咎不可辞其责,而即速缉获并不掩饰之处,稍足自赎其愆;然不可不慎也』!

  又奏报:阅验营伍并巡视南路地方,至茄藤社,有琅峤、傀儡二社土目率领生番三十四名归诚。得旨:『此不过虚应故事耳。若云生番向化,何以复有熟番焚掠之事?此后一切务实;边海要地,汝等其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三。

  十二月,闽浙总督马尔泰等奏:『台湾番薯寮溪埔民人被凶番连次伙众焚杀,业经缉获数名;其逸犯,现在严饬勒缉』。得旨:『此等究系地方官平时疏纵之故耳;即武职,亦应查参以示警』。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十一年

  乾隆十一年(丙寅、一七四六)春二月二十八日(甲子),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台湾府属乾隆十一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先奉恩旨全蠲。惟此项系拨支内地及台、澎兵粮之需,虽现查台粟积存项下尚有二十余万石尽敷动拨,但海外重地,兵粮仓储宜充裕贮备,未便全数动用;请将台、澎二处乾隆十一年各营兵应领月粮九万八千八百余石,仍于台郡积存项下动支。其内地所有应支兵糈共八万六千余石,请于各营就近地方新捐监榖内照定数碾给」。应如所请』。从之。

  是月,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上年七月天时亢旱,虽续经得雨,而被旱稍久之福州、福宁、泉州三府属间有收成歉薄处。现饬各该县亲行巡察,其有实系贫户,即借给仓榖、赶种春花,以资接济;若米价昂贵,再酌平粜。至澎湖地方,上年八月被风后,业饬道、府加意抚绥,无使民食缺乏;现惟谕令拨运仓榖,豫筹平粜。熟察通省情形,上游各府米粮尚属充裕;至福、兴、漳、泉一带青黄不接时,必得大加平粜,方于民食有益。自当随时酌量,以平市价而济民艰』。得旨:『观诸筹划之策,足慰朕怀』。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九。

  三月初五日(辛未),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周学健奏称台湾供粟自乾隆元年至十年压欠榖九十九万九千余石完补无期,另行筹划各事宜:一、未运内地平粜榖,宜酌变通。查台运平粜榖,年额征解一十六万九千六百七十余石,自二年至十年末运,是平粜已无藉此;而台郡积存粟榖,更无可拨。其年额征收供粟又仅敷台、澎;内地兵食,嗣后倘有应在台购买运补内地平粜之处,随时酌办,毋庸定额拨连。一、节年未运补内地兵米榖石,宜分年带运。查拨运榖系台、厦往来商船按梁头拾运,赴内地交收,每船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从未整船装运,是以压欠榖三十四万九千余石。应请嗣后随年额运榖,每年带运七万石;自十一年为始,分五年运完。一、严定运粟迟延处分。查从前拨连压欠,固由运额太多;征买未足,亦任意迟延所致。此后画清年款,止就实存榖石按年拨运;自该年正月为始,至岁底通完。倘该厅、县未报通完或已报通完而台防同知岁内仍不全行配运者,一并报参。一、在洋遭风,宜核实题豁。查船商已至内港,因驾驶不慎漂失榖石及虽在外洋而击碎船只无实在形迹可验者,仍着落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外,其有在外洋遭风船只舵、水漂失无迹及在外洋冲礁击碎有实在形迹可验者,俱切结报部,俟岁底汇案题豁。一、各仓积贮,宜酌定实数以备拨运。查福、兴、漳、泉四府仓储不能不仰藉台郡,然必台郡积榖先充,方可随时拨运。应请十一年春间将司库现银拨七、八万运交台湾府库分发各厅、县,于秋成后向里民收买余粟二十万石,分贮各仓;并俟民欠供粟及应买榖石征完、买足后,凑足四十万石,作为定额。遇有拨发,随时发价赴台买补』。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

  闰三月十六日(壬子),谕:『福建提督王郡老成练达,专阃多年,和辑兵民,并着劳绩;海疆重地,实资料理。今因老病乞休,情词恳切;朕勉从所请,准其原官致仕。着加太子少保衔,赏给全俸,以示优眷。该部知道』。

  又谕:『福建水师提督员缺,着台湾总兵张天骏补授。台湾总兵员缺,着总督马尔泰于通省总兵内拣选一员调补。……』。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二百六十三。

  夏四月十九日(甲申),户部议准:『闽浙总督马尔泰议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内地民人有祖父母、父母在台,子孙欲来侍奉,或子孙在台,祖父母、父母、妻子内地无依,欲来就养者,准其给照来台,入甲安插」一案,接准部咨详议具题。查台湾编氓多系内地之人,其在台年久、置有恒业者,往往不能弃产回籍。应如所奏:在台人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在籍,准其赴台就养;如祖父母、父母在台,准其子孙赴台侍奉。若本人在台,而内地妻少子幼、并无嫡亲可托者,亦准其搬移聚处;即赴台侍奉祖父母、父母之子孙,果有幼少妻子,亦准一体赴台。仍照从前搬养成例,令台防、厦防各同知于登簿换文时,留心稽察;验明人照相符,方准配船渡台。并令内外地方官先行关查明确,方准给照;如有藉称伯叔、兄弟及妻之兄弟族戚,一概不许滥给照引。倘朦混影射越渡,立即解回;并将滥给照引之地方官严参议处,徇隐具结之地邻族保一并严究。其荒僻口岸,严饬各员弁常川巡察。如有游旷之徒作弊偷渡,擒拏重究;倘有疏纵,照徇纵偷渡例参处』。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五。

  五月初五日(丁酉),户部议覆:『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称「台郡供米之外,尚有官庄一项,按亩征纳;与正项钱粮无异。今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并台属额征供粟已全蠲免,此项租银应否照旧征收?奏闻请旨」!查台湾官庄租息三万余两自题报归公后,拨充内地养廉之用;原非耗羡银两,亦非正项钱粮,实与杂税无异,自应照旧征收。惟查本年三月奉旨蠲免滇省官庄、义田等项租银十分之三,农民均沾恩泽;今台湾官庄事同一例,可否照滇省蠲免?请旨』!得旨:『依议速行』。

  十三日(戊申),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马尔泰等议奏布政使高山条奏「台地民番事宜」:「一、民垦番地虽久经禁止,但不分别定罪,小民不知畏惧。请嗣后番地,均听各番自行耕种。如有奸民再彲,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私彲之民人,照盗耕种他人田地律,计亩治罪,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若奸民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一、番社地界,从前地方官原各查禁;而奸民不顾戕杀,每觊侵越。仅委佐杂微员,不足弹压。应令地方官于农隙亲勘,传同土目、通事、乡保、业户立表定界;统限一年内,造册报竣。一、台地沿山二千余里,到处皆有生番;若遍设汛防,台兵不敷分拨,亦恐徒滋繁扰。请令该处营汛弁兵、各土目、通事加谨巡查」:均应如所议办理。至生番乘秋穿越林莽,出界戕杀,其迫近番地零星散处之庄民,该督等议令于秋冬移附近大庄居住,恐民情不便。应饬地方官善为劝谕,毋庸立定章程。其设法堤防之处,应如所议,令贴近生番庄社各设望楼一,悬挂铜锣,每楼分拨五人昼夜巡逻,近社者派番、近庄者派民;十日一轮,各自保护。邻庄有警,互相救援;倘有坐视不救者,即行究治』。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六。

  二十六日(辛酉),调福建海坛镇总兵官陈汝键为台湾镇总兵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七。

  秋七月,福建巡抚周学健奏:『台湾土地膏腴,一岁数获,余粟足供福、兴、漳、泉盘运;近岁商船运粜内地者渐少,每发价赴台采买,经年不能买足。臣再四密访,知台郡采买官价发于有田业户,所发之价祗令一半榖石归公,为奉文采买之数,余并不令缴榖;至次年青黄不接时按时值缴价还官,获利加倍。以故各官私买之榖,转多于公买;私买既多,遂置公买于缓图。此节年相沿陋弊,臣访知,即应奏革除。但台郡远隔重洋,各官幕宾修脯以及巡台供应费倍内地,是以各官惟藉此以补养廉不敷;若骤革除,恐官员不给,即生无穷弊端。是以于本年奏准:采买余粟二十万石,遴选委员赴台发价采买;一则杜地方官乘机私买之弊,一则即令该员将台郡采买积弊并革除后不至掣肘之处访实,再行斟酌具奏』。得旨:『所奏奉公除弊之中,而复情理允当;嘉许之外,无可批谕,酌量妥为之可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一。

  九月初八日(辛丑),谕:『江南河道总督员缺,着福建巡抚周学健补授;福建巡抚员缺,着江苏巡抚陈大受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四。

  二十四日(丁巳),谕曰:『闽浙总督马尔泰自上年病后,精力不逮,难以办理总督事务;着来京供职。闽浙总督员缺,着山东巡抚喀尔吉善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五。

  冬十月,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抚臣周学健委员赍价银八万两来台,会同各厅、县采买榖二十万石。查台郡今秋少雨,米价渐增;如将来采买米榖无碍民食,自应饬厅、县妥办。设发买之后,米价日长或致病民,臣等当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咨明抚臣暂停采买』。得旨:『汝等祗知在台言台,全不思全闽民食之攸系也。且此事周学健早奏台米发买之弊,皆出官吏之作奸;汝等此奏,想又入官吏之计矣。不能察吏去弊,而惟姑息了事以博宽大之名;至内地民食、仓储最要之处则视为膜外,延挨一年半截,以冀回京。汝等鄙见以为最巧,朕不知者;朕知之岂不悉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七。

  十二月十一日(壬申),谕:『据巡台御史六十七等奏称「抚臣周学健委员赴台买榖二十万石;台郡现在米价较上年秋收后已贵,而采买之数倍于上年,恐米价日增。将来如果无碍民食,自应饬厅、县妥办;设米价日长或致病民,咨明抚臣暂停采买」等语。先经周学健折奏台郡采买之弊,由地方官乘机私买射利;已将历来积弊,详悉敷陈。朕思台郡本产米之区,福、兴、漳、泉等郡向资接济;纵迩来民人赴台者众。然地土亦日渐开垦,何致米价较前更昂?及览周学健所奏,台郡官吏有此种种情弊;伊经理有年,实心体察,故能言之切中。今观御史所奏,官吏不能射利,以「昂贵病民」之说耸动众听。而御史等不为全闽计民食,只知目前图了事,姑息养奸,意欲停止;益信周学健之言不虚矣。着传旨申饬该御史等,令协同地方官妥协办理,毋得掣肘!当周学健身自经理,该御史等尚为此奏;今陈大受甫经莅闽,恐未能深悉该处情形,地方官吏益得售欺伪。着将周学健所奏发陈大受,知其情弊,以便妥办。该部知道』。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

  二十六日(丁亥),大学士等议覆:『福州将军新柱奏称「台郡远隔重洋,民番杂处。近有小船,私由小港偷运米榖至漳、泉、粤东等处;内地奸民乘其回棹,暗行过台。又厦门往台船只,名为横洋船;其舵、水人等额配过多,有分贿兵役,顶冒偷渡过台,通行徇庇」等语。查包揽偷渡过台,例禁綦严。应敕交该省督、抚饬属再行申禁,设法查拏』。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一。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二年(丁卯、一七四七)春正月十三日(癸卯),军机大臣等会同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议奏:『臣周学健前请令漳、泉二府商民给照赴台买运,部议未准,无非慎重海防之意。但由台达厦,水程仅十余更;中隔澎湖一岛,亦民兵聚居之所。台虽海外,与内地呼吸相通;较之江、浙远隔大洋,情形迥别。况江、浙、闽省往来贩洋之艘皆属巨舰,到处可往;若台、厦商船梁头不过一丈以内,总在台、厦往来渡载,并不能越洋贩运。查漳、泉二府商人赴台买榖,既不致透越外洋,自于民食有益;应如所奏:嗣后如遇台郡丰稔之年,应听漳、泉二府商贾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于地方官处请照买运。倘买运过多,台郡米榖昂贵,与台郡并非丰稔之年,仍令该道、府等详报停止。如有夹带影射、逗遛私往等弊,不时严查。其应作何给照、盘验、关会之处?请饬交该督、抚等详悉妥议章程办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二。

  二月初四日(甲子),户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奏称「前抚臣周学健请于台郡采买米榖二十万石。查台郡晚稻收成只有七分,市价较定价昂贵;且该郡从前丰收之年,采买不过十万石。今收成未为丰稔,请先买十万石,余俟秋成后买贮」。应如所请筹办』。得旨:『依议速行』。

  初五日(乙丑),谕军机大臣等:『户部议覆陈大受奏「台郡采买米榖」一折,朕已批「依议速行」。但从前周学健曾奏台郡采买之弊,由地方官私买射利;朕已降旨训饬,并令陈大受知其情弊,以便妥办。台郡采买米榖,地方官向来视为利薮。陈大受尚未奉到朕旨,且莅任未久;此难于采买之说,即系台郡地方官射利之私意,正周学健所指之积弊也。可传谕陈大受,令其加意体察,务除前弊』。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四。

  是月,〔福建巡抚陈大受〕奏:『查台地采买定价,先系每石四钱,续经奏准加银五分。前发银八万两买榖二十万石,系仍照四钱原价;若照厅、县所报各时价核计,榖二十万石该银十四万一千三百二十余两。且官榖较市榖必须干圆洁净、斗斛较满并运费等项,势皆取足于民番,官价仅敷一半。海洋要区,短价派累,恐酿事端。臣再四详酌,所有未买榖九万二千余石,应请仍俟本年秋收后再行酌买。至台地积贮,较内地为歉;如青黄不接时,米价加昂,必资平粜。其已买之十万七千余石,并请暂贮台仓,再看早稻收成若何定夺』。得旨:『所见虽深谋之意也,而究属一偏;审如是,则台米为不可恃矣。不知历来闽省所恃者,乃台米也。此语一出,将台员与奸贩皆得生风居奇,而此事乃大坏矣。果有其弊,亦惟去其弊耳。因噎废食,昔人所戒;不谓汝之意见,乃出于此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五。

  三月初三日(癸巳),谕:『向因台湾为海外要区,设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风俗、稽查弹压、除剔弊端。近据陈大受奏「该御史等于养廉外,又分派台、凤、诸、彰四县轮值,每季约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俱令各县措备。该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员极意承应;虽有积弊,亦复上下相蒙」等语。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一、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定以年限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而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历任巡台御史,俱着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察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烦扰。至盛京等处巡察,所司不过注销案件等琐屑之事,于地方政务亦未见有所裨益。所有各巡察之处,或应仍差往、或应一并掣回,着大学士、九卿详议俱奏』。

  十三日(癸卯),军机大臣等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奏「内地采买台湾米榖,应俟丰年价贱,委员赴买,不必狗作年例;并将买数价值明白晓谕民番,以杜影射私买之陋习」。应如所请。但台郡素称产米之区,漳、泉一带藉以酌济民食;该抚又不得因一时收成未获丰稔,遂视停买为常例,不为内地久远之策。应令该抚悉心详查,务使内地可以接济、台郡亦不至缺乏』。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六。

  二十九日(己未),户部议准:『福建巡抚陈大受疏称台属通郡丁银三千三百六十五两四钱,请于十二年为始,匀入田园内征收』。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七。

  夏四月十六日(乙亥),吏部议:『积习相沿、因循滋弊之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各御史,应请革职』。得旨:『此案自应分别现在、前任议处。今该部概议革职,殊无区别。现任巡察六十七、范咸,俱着革职。前任巡察舒辂、书山、杨二酉、熊学鹏,俱着革职留任;张湄,着于补官日革职留任』。

  十七日(丙子),户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条奏台郡积贮事宜:一、台湾从前额征供粟,除支台、澎兵粮,岁有流存;嗣因内地每年拨运平粜、兵眷米榖,台仓日见其虚等语。查台属额征供粟十六万九千余石,从前止给台、澎兵米九万余石,余粟七万余石积存台仓,共有数十万石;历任督、抚题准发价采买,拨运内地平粜及兵米每年十余万石,以致积存不敷。现在应运还内地兵粮三十四万九千余石,请分作五年,每年带运七万石。今该抚奏称台仓已经告匮,每年带运七万石之议,请停止;应如所奏:将前项发价未买等项榖石,照数运补内地仓储外,余请停止拨运。一、筹备积储,以清厘款项为首务。查台米支给兵眷米数内有福宁、建宁、汀州三镇、延、邵二协、烽火门、枫岭、桐山三营米三千五百六十石有奇,抵粟七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向拨福州府厅、县支给本色;各营不能运回,即在省城变价。经前督臣郝玉麟题准,每石折银九钱。应请将此项眷米折银改动正项,于估饷册内造报支销。一、台属积贮额四十万石。查上年委员采买粟十万七千余石,已饬存台仓。又台属额存官民捐榖并社榖、赎榖、潮榖共四万八千余石,又本年应征供粟并带征旧欠除支给台、澎兵粟外,可余七万八千余石;汇同上年流存粟七万六千余石,再将上年委员未买粟九万二千余石俟本年秋成后买足,共符四十万石之额。一、现请停运本年内地兵粟七万八千余石,请先于各属仓榖内碾支,另筹归补。查闽省加捐监榖八十八万余石,现已报捐过半;请将本年内地全额兵眷粟八万二千余石一并照数收捐补足。此番清理之后,台郡额征供粟均为支给内外兵粮之需;年清年榖,不得仍前压欠。至积贮四十万石,应准其每年供粟未开征之先,即于此内碾支兵粮,秋成征粟归还;递年出陈易新,以免久贮浥变之虞。再,平粜亦宜撙节。除大歉不拘外,其余不得过一万石,随时贡补。一、台地海道险阻,运送不敢整船装载,俱于商船搭运,每船一百石多至二、三百石而止。如内地急需,必须豫筹。嗣后视台榖价平之年,动帑采买;价昂则停。均应如所奏行』。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九。

  五月初日(己亥),谕〔军机大臣等〕:『据喀尔吉善、陈大受奏称「台湾道、府二缺,最为紧要。请于知府中选择一员升署巡道、于同知中选择一人升署知府,似于要地有所裨益」等语;朕已批允所请矣。但思台湾孤悬海外,民番杂处;现在汉民俱非土著,刁黠成风,专以侵夺番利为能事,番民生计日就艰难,而汉民犹欺骗不已。兵役等又恣意虐使之,习以为常。地方官狃于便安,惟是因循不加整顿,视一官如传舍,坐待升迁。其不肖者又复假公济私,动称养廉无多,希图取利;即如采买一事,竟敢托言弥补,明肆侵渔。其它弊端颇多,难以枚举。盖官民、兵役总以远隔海洋,上司耳目不到,遂无所忌惮也。今该督、抚既请选择道、府大员以重海疆,不拘资格,务必择老成干练、有为有守、可以整饬地方者,使之统率属员,加意振制;若仍存故习,不过为此二人进用之阶,则大不可必也。何以使番民各遂其生,不至困苦含怨?何以使汉民各安其业,不致侵扰穷番?何以使属员等洁己爱民?何以使兵役奉公守法?即采买等事,若何使积弊革除,不致仍蹈故辙?如此实心经理数年,则民风、吏治焕然改观,海疆永享宁静之福矣。可传谕喀尔吉善、陈大受祗遵朕谕,多方留心;此时慎加选择,将来不得不时稽查,以收要地得人之效。倘有因循玩愒等弊,经朕访闻,惟于该督、抚是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

  十八日(丁未),以司经局洗马韩彦曾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编修经闻为副考官。

  二十日(己酉),以福建水师副将施必功为江南狼山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一。

  六月十四日(癸酉),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客民搬取家口,请定限一年,地方官查明给照过台;逾限,不准滥给』。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十四日(壬寅)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前据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条奏:漳、泉二府商民许给照赴台买米,在台居住之漳、泉二府商民亦许将米运回发卖,经军机大臣议准,行令妥定章程。查漳、泉二府产米不敷民食,商民赴台收买,甚属简便。请嗣后买米商民,令本县给文赴泉防同知换照过台,呈明台防同知移知台湾府准其购买;于鹿耳门出口时台防同知验数填照,到厦之日令泉防同知移知漳、泉二府听其发卖。倘照内米数不符或由小口出入并不在漳泉、发卖,将该商究处;若出口已久、逾期不返,将该商家属审究。仍令该同知及在汛武员严束兵役,毋许需索;如违查参。至周学健奏在台流寓之漳、泉二府民人,准将余米运回发卖;查此等流寓民人若有余米,本地自可出售,不必远涉重洋;应照旧停止」等语。均应如所奏办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四。

  二十三日(辛亥),福建布政使高山缘事降调,以原任直隶按察使永宁署福建布政使。

  二十四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福建布政使员缺,朕已降旨令永宁前往署理。永宁即着在京起身赴任,不必前来请训;着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传谕永宁:闽省民风向未淳厚,如漳、泉俗悍民刁,最称难治。前此彰化之赖石戕害官长,近日上杭之罗日光抗租拒捕,其它如长泰之相验抗官、南靖之争地械斗:种种不法,实多骄肆。各郡皆然,亟宜随时整顿。至于绅衿武断乡曲,遇事风生;如近日查办竿塘等岛,即遍贴告条,霸占渔利。此等弊俗,不可枚举。其台湾孤悬海外,闽、粤流移,番民杂处,仇杀争竞、私载透漏等弊,俱宜实力革除,尽心化导,次第办理;俾士庶革薄从忠,渐成敦庞之俗。布政司有旬宣之责,所任綦重;应与督、抚同心协力,善为经理,以挽颓风,庶无负朕简用之意』。

  二十六日(甲寅),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前据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条奏:闽省额设赶缯船请照粤省酌量留配,其余改造双篷等船;经军机大臣覆准,行令分别裁改。查闽省洋面与粤省不同,非赶缯大船难期稳便,不能照粤之例裁减大半。请略为变通,将淡水营赶缯船六只裁去四只,其余各营酌量情形,共裁二十二只,改造双篷艍■〈舟古〉等船;仍留大、小赶缯船一百五十三只。至周学健原奏,请于赶缯船拆造时渐次改造;查裁去赶缯船既应改造,请照闽省水师旗营之例,先行变价充饷。所有应造双篷等船,即动项兴工,造竣交营差操」等语。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五。

  八月十二日(庚午),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去留,奉旨命臣等定议。查台郡袤延二千余里,远隔重洋。平时地方宁谧,镇、道等员足资办理;猝遇要务,每指画无术。巡察坐镇其间,耳目易周;且使文武各官有所顾忌,不致荡检逾闲。应请仍照旧制,毋庸议裁。惟台地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俱系一路周巡,随从仆役太多,或致扰累地方;请嗣后于每年农隙时,分路自巡查一次」等语。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六。

  九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建宁镇总兵萧瑔、台湾镇总兵陈汝键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八。

  三十日(丁巳),以福建巡抚陈大受为兵部尚书,调安徽巡抚潘思榘为福建巡抚。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闽省各属大约雨水调匀,缺雨地方甚少;惟台郡匝月不雨,似有旱象』。得旨:『览奏俱悉。台湾若成旱灾,不比内地;一切应加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九。

  冬十月初二日(己未),户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疏称「前奏准筹贮台郡仓榖四十万石,应匀拨分贮。但台湾府仓无多,凤山、诸罗、彰化三县仓有在府城者、有在本邑者,淡防厅向无仓,续建亦为数不足,核计共应添建仓一十四间。又知府经管之仓,贮榖颇多;除交盘出结责成该府,细事统令府经历兼管。至厅、县之仓,仍令各该同知、知县经理。又旧仓如勘有应修之处,分别咨部。未买之榖,务于今冬足数收贮」。均应如所奏』。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

  十九日(丙子),以福建道监察御史葛德顺为福建学政。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府属台湾、凤山二县,凡高阜无水源之村庄田园,晚稻黄萎;通计三千余甲,实属无收。现在照例题报,并知会巡台御史督率该道、府等妥办。其诸罗一县水源灌溉之处居多,高阜田园零星无几,不致成灾;彰化、淡水二处陆续得雨,并未受旱』。得旨:『览奏俱悉。台湾既受偏灾,不比内地;宜加之意也』。

  又奏:『台湾熟番,生计维艰。查凤山县向有留存仓粟一项分贮八社,每年借给番民数千石,春借秋偿,不取其息。其余台湾县大杰巅等二社、诸罗县大武垄等九社、彰化县半线等八社、淡防厅蓬山等十三社悉系穷番,并无接济之项;请将台郡捐监案内议存仓榖拨二万石分给台、诸、彰、淡四属,视道里之远近、番社之大小匀贮,选老成殷实之土目、通事经管,照凤山例借给,年底令各厅、县盘查,出结申报。土目、通事倘有亏缺等事,即行革究、着赔』。得旨:『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一。

  十二月十五日(辛未),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本年旱灾应征新旧钱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三年(戊辰、一七四八)春正月十九日(甲辰),谕曰:『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现署福建巡抚今往浙省,如潘思榘尚未到任,其巡抚印务着布政使永宁暂行护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

  二月十六日(庚午),旌表守正捐躯之福建台湾县民吕组之妹吕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

  夏四月十六日(己巳),兵部题:『台湾镇标左营千总马世俊以赍奏渡台,遭风淹没;应行赐恤、给荫』。从之。

  二十四日(丁丑),加赈福建台湾、凤山二县十二年分旱灾饥民。

  三十日(癸未),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会奏闽省春雨未足,早禾栽插未齐;豫筹拨运台榖平粜,并饬牧令劝谕农民多备中、晚秧苗及时补种,开通新港河道以资灌溉。得旨:『览奏俱悉。随时补救绸缪,正宜尽心调剂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三。

  五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议覆:『福州将军新柱奏「请兴台湾水利」一折,查台湾全邑及凤山县治北境、诸罗县治南境地既高亢,无泉可引,水田甚少;间有一、二处可开圳引流者,俱已修筑完固。又凤山县治南境,悉从内山开圳筑坝、引流灌溉,凡可兴之水利无不尽开。今勘得诸罗县北境果毅后庄一处,由东势湖、山麓枋、仔林坑地方开引水源十余里,可灌田千余亩;又于中坑仔溪开引水源三十余里,可灌田二千余亩。又勘得彰化南大肚社旱园一片,就猫雾拺溪头开凿水圳引流灌溉;登台庄旱埔一所,就万斗六溪之源引流倒注;大排棚一派旱园,就东螺溪疏浚通流:均可改水田。又淡防厅属猫里、新港二社园地,自猫雾溪头筑石坝、循山开圳,分绕园间,可灌水田万余亩;竹堑保旱地一区逼近麻豆溪,自溪头筑埤一道,分开南、北小圳,亦可改旱地为水田。以上各水利,业户自愿出资,佃出工力、官为经理兴修;应如所奏试行。第内山溪水多从生番地界流出,其筑坝、截流、开圳、引水之处,必须相度地势,与番地无碍。更须仿照凤山南界佃民向番买水之例,令番目、通事晓谕该处番众,每年令承荫业佃给与番众盐、布、烟、糖等物,使不致滋衅。应责成道、府确勘,如未便即停』。得旨:『如所议,实力妥行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五。

  六月二十三日(丙子),赏恤因公在洋遭风之福建台湾协右营兵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广东巡抚岳浚奏称:「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据吴川县报称:有闽省商船一只随风飘至■〈石匈〉洲营所辖淡水汛地方,内有台湾府役洪佐、许郡二名押解彰化县命案绞犯萧荫,讯系解往福建省城之犯。当即檄行该县照例递解,中途脱逃;旋即弋获,递回闽省,咨明福建抚臣收审」等语。解役所以防案犯之逃逸;乃罔顾法纪,与犯人同逃,更非囚犯畏罪图脱可比。可传谕该省督、抚,令其严审定拟;将解役从重治罪,毋得稍有轻纵。再,萧荫所犯情节,并因何问拟绞罪缘由,亦着一并查奏』。寻据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查萧荫因黑夜侦贼,误砍伊无服族叔萧杞致死,照斗杀律拟绞。原解并非正身,洪佐系黄宗代替、许郡系萧荫之堂弟萧大顶替,明有贿嘱谋脱情形。臣等已饬提许郡等来省质讯,从重究拟』。得旨:『签差不慎之员,何未议及』?

  初八日(庚寅),〔工部等部〕议覆:『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觔外,夷自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商代售;臣饬谕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前经议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孤悬海外,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余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八。

  二十一日(癸卯),谕:『据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沿海弁兵、澳甲人等拏获偷渡人犯,每起或十余人、或数十人,似宜量为奖赏;请于客头包揽赃银、奸梢载渡船只追变之日,即行赏给以示鼓励」等语。国家设立塘汛兵弁稽查匪类、躧缉奸匪,是其分内应办之事;若着为赏例,恐兵弁人等非赏不行,转非责成之道。至客头赃银、奸梢船只追变之日,即或弁兵有需鼓励,用以给赏,亦应将作何查办及分别等次酌赏是否可以久行无碍之处?详悉筹及;今该抚折内并未声明。着传谕潘思榘,令其会同喀尔吉善悉心妥议,另行具折奏闻』。寻奏:『嗣后偷渡船只尚在沿海口岸,兵目、澳保人等在本管汛界拏获,毋庸给赏。如在洋面游巡追获者,按获犯名数,十人以上赏银二两;每十名以上,递加二两。若尚未出洋而别汛兵目、澳保盘获,减半给赏。其赏银俱于本案追变赃银船价内支给,余入官充公。仍将偷渡人犯审明于何处出口,将该汛之疏纵兵役一并究拟。其失察之该管员弁,照例查参』。下军机大臣议行。

  是月,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厘正台湾兵饷之那垫,以重库帑。得旨:『有治人,无治法;不以实力,虽百定法何益』!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九。

  闰七月十三日(乙丑),调福建建宁镇总兵薛瓀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

  八月癸未朔,谕〔军机大臣等〕:『台湾府属之彰化县七月初二夜半狂风大雨,初三日水势骤涨,城内水深数尺,倒坏民房三百数十间,附近大肚溪一带村庄尽行冲淹;因发蛟水势骤涌,堤防不及,受灾甚重。诸罗县笨港等处,亦有冲压田亩、倒坏民房之处。较之沿海各邑,被风更重。现据该督、抚等具折陈奏;乃伊灵阿、白嬴此次所奏早稻收成一折,即系七月初三日所发,而于此等重灾并无一语奏及;可见伊等于地方事务全不留心办理,其所奏事件不过虚文塞责。即于此次奏折既系初三日拜发,岂有不将彰化县风灾一事陈奏之理!必系将每年循例奏报之事先期书写、豫填月日,以应故事;殊非朝廷设立巡察之意。着传旨申饬之』。

  初五日(丁亥),吏部等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奸民偷渡过台,一由内地客头之包揽、一由在台回至内地民人之接引。请凡获偷渡人犯,必先究客头;如官不能究出,罚俸一年,已供故删者革职。至在台民人欲回内地,必将情由及原籍村庄呈明给照,关回原籍;台防同知查明配船准回。事毕,由内地州、县呈明厦门同知验人照配船回台。如招引多人偷渡,本人照客头例发边卫充军;不请印照者,照偷渡例杖八十,逐回原籍。地方官滥给印照,照例参处』。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二。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报漳、泉被旱情形及筹办平粜拨运台榖事宜。得旨:『览。绸缪之策,尚属周妥;但所奏稍迟。漳、泉民风夙不淳良,若复遇灾伤,亟宜抚恤穷弱而严缉奸暴;一切宜加之意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三。

  九月初二日(癸丑),户部议准:『福建巡抚潘思榘疏称福、兴、漳、泉四府产米不敷民食,全赖上游及台郡贩运接济;前经委员赴台采买十四万石,应于此内拨十万石运赴四府属分贮』。从之。

  初四日(乙卯),蠲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乾隆十二年分早炎额赋有差,并免征凤山县官庄银。

  十五日(丙寅),以江苏苏松道陶仕僙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四。

  十九日(庚午),赈恤福建彰化县被水贫民。

  是月,巡视台湾陕西道监察御史伊灵阿、白嬴奏报台湾、凤山、彰化等县秋旱偏灾情形。得旨:『一切赈恤事宜,督率地方官善为之。台湾不比内地,更宜加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五。

  冬十月二十二日(癸卯),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喀尔吉善等具奏漳、泉二府被旱失收,预筹接济;朕曾降旨截留江、浙漕米共十五万石,令各该督、抚会商拨运,以资海疆民食。今复据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府属之凤山、台湾、彰化三县秋雨缺少,收成歉薄,米价昂贵,请将兵粮及平粜应补榖石停买;核计各厅、县积储数目除拨运内地榖十万石外,通台存榖二十五万石,但恐有借拨悬宕之项」等语。台地米榖,向来接济漳、泉;若台郡失收,则海外民食较之内地尤为紧要。今通台存榖既止二十万石,原不为多。而泉、漳二郡已有截漕之十五万石,虽该督、抚目下尚未接到此旨,而将来可资粜济;则喀尔吉善等前奏拨运内地之十万石,自应仍留台郡以为有备无患之计。可传谕该督、抚:如此项榖石已经起运及半或二、三万石,其余即行停止,不必再运;如尚未配船搭运,即全行停止。并酌看泉、漳情形,倘所拨漕米尚有不敷,应速行奏明,候朕于江、浙漕粮内再为酌量动拨运济。本年各省秋成均属丰稔,纵加拨数万石,亦无妨碍;总期泉、漳及台湾两处各有储备,来年青黄不接之时粜赈充裕,民无艰食,以副朕轸念海疆之意』。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台湾府属之台、凤、彰三县被旱田禾,虽止十分之一。第凤、台两县上年已经歉收,今岁又复被旱;彰邑本年七月被水,即继旱灾:民力俱未免拮据。请照例先行抚恤一月口粮,仍分别被灾轻重分数按月加赈。其泉属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漳属之龙溪、诏安二县潮旱偏灾,民情实无因灾乏食之状,现已借给耔种;至岁暮尚恐有贫乏灾户,应请于彼时确查,酌借给四口以上榖二石、三口以上一石五斗、二口一石,以资日食。统于明岁秋成后,免息还仓』。得旨:『览奏俱悉。一切抚恤事宜,督率所属实心妥为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七。

  十一月初六日(丙辰),〔大学士等〕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营伍所需鎗炮、牌刀、盔甲、旗帜等项,每年陆续添造改制;而民间私造、私藏之弊,不可不防。闽省山海奥区,外接重洋,尤宜加意。从前该省制造军械,原于省城立局;后因距省遥远之营,盘运费多、守候稽迟,是以定例各营设局自制。然定例后,仍有僻远之区难于购料觅工,仍向省城制造者。请将通省各营分为六局,省城之外,厦门、泉州、南澳、漳州、福宁五镇各立一局,各按附近所辖营分归并制造;余各营概不准设局。至台湾各营军械,系奏准动支盐羡,轮年制换,例由理事同知制造交营;应如其旧』。从之。

  赠故福建台湾总兵降三级留任萧瑔署都督佥事,予祭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八。

  十九日(己巳),赈恤福建晋江、南安、惠安、同安、龙溪、诏安、台湾、凤山、彰化九县及同安县之金门县丞旱灾,晋江、惠安、同安、龙溪、诏安五县风潮灾饥民。

  二十日(庚午)兵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前奉部咨令议闽省水陆提督应否仿照浙省之例,三年一次巡查?臣会同水、陆二提臣酌议,请二年分巡一次。水师提督,以四月为期,一年北巡海坛、闽安、烽火等营,一年南巡金门、南澳、铜山等营;如遇钦差巡查之年,提督停查。各镇仍照例每年总巡烽火、铜山二营;提督巡查后,闽安副将、南澳总兵停查。至台湾远隔重洋,仍听该镇分年巡查。陆路提督,以九、十月为期,一年巡阅兴化、福州、建宁、延平各营汛,一年巡阅泉州、漳州、龙岩、汀州、邵武、永春各营汛;永宁、法石、安海、祟武、黄崎、永春、安溪、德化等汛俱亲标,无庸重查。如遇钦差巡查之年,提督及各镇俱停查』。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九。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四年(己巳、一七四九)春二月十五日(癸巳),吏部等部议准:『福建布政司永宁奏称调台武职携带人役,应照文员一例。定额:总兵、副将三十名,参、游、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十名;旗员外任绿旗武职者,加倍。违者议处』。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四。

  三月,福建按察使陶仕僙奏:『闽省上游风俗,较胜下游;有以邪教煽惑愚民者,自大加惩创之后,奸诡渐知畏法。漳、泉民气嚣而不静,好勇轻生,习以为常。台湾孤悬海外,内地民人杂处,番黎亦渐有不法之事:现督郡守、牧令防闲整顿』。得旨:『事事务实为之;闽省民风不淳,汝明刑弼教之任,正宜加意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七。

  夏四月初六日(癸未),谕军机大臣等:『据潘思榘奏称「台湾北路,多有漳、泉之人在彼搭盖寮厂,招伙养鸭;恐匪类藉以潜藏,已经查缉整顿。现在并无滋扰,民情俱属宁怗」等语。此奏初看,似属留心地方;按之全无实济。督、抚大吏于应行事务,必须实心经理;果能因地制宜,剔除积弊,方为有益。若仅摭拾一、二事形之章奏,以博整顿之名;此乃外省虚浮粉饰之习气。潘思榘为人、居心素有此病,朕加恩授以封疆重寄,且屡经教训,岂可尚不知改!又如另折所奏「邵武县西山地方,每于八月十五日聚集数千人,称为赛会,至九月中旬始散;今加禁约,只许在庙报赛,不许整月哄闹」等语。地方果有匪类、邪教聚集滋扰之事,自应极力严禁,彻底肃清;非仅出一示、行一文,遂可了事。若祗是迎神报赛、祷雨祈晴,民间风俗相沿,非有干犯法纪;而强为厉禁,徒使书吏藉端滋扰,舆情转致惊疑。是欲省事,而反以生事矣!如了髻山进香,何尝不至数千众;若因其聚集多人遽以为可虑,则亦在禁止之列。然历久相安,并无他虞,亦祗可听其自然。况闽省环山带海,民俗刁悍,一切政治尤宜实力查办,务期有济;岂可以纸上之空文、完折奏之故套!着传旨申饬,令其痛除锢习』。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八。

  二十二日(己亥),谕:『……武进升着降调狼山镇总兵官;其福建陆路提督员缺,着李绳武调补』。

  二十八日(乙巳),赈贷福建台湾、凤山、彰化三县乾隆十三年被灾贫民应输额赋,并予缓征。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九。

  秋七月初五日(辛亥),蠲免福建晋江、南安、惠安、同安、龙溪、诏安、台湾、凤山、彰化等九县乾隆十三年分晚禾被旱、被潮田应征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四。

  八月十二日(戊子),户部议准:『福建巡抚潘思榘疏称澎湖孤悬海岛,不产米榖;请于诸罗县仓拨潮榖二千石运澎仓贮,青黄不接之时酌量碾粜,粜价仍发诸罗县照数买补。运费,令该县先行垫给,于粜价内扣还』。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六。

  九月初六日(辛亥),赏恤福建烽火营赴台换班遭风漂溺并得生弁兵如例。

  初十日(乙卯),赏恤福建台湾协出洋巡哨遭风漂溺兵丁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八。

  二十三日(戊辰),谕:『李绳武现患疟疾,不能理事;福建陆路提督,地方紧要,着吴进义调补,速赴新任』。

  二十六日(辛未),以荆州将军德敏、福州将军马尔拜对调。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九。

  冬十月初九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道书成丁忧员缺,现任延建邵道来谦鸣年力强壮、居心诚朴、才具明白、办事切实,请以调补台湾道」等语。来谦鸣向任云南、广东,转调闽省。朕深知其人系小有聪明,居心并非诚实,办事亦不过循分塞责;初无干练之才,且年力亦不甚强壮矣。台湾地方紧要,岂伊所能胜任!该督等所出考语,甚属错误;现已另降谕旨简用。该督、抚身任封疆,不能知人善任,殊非衡鉴之道;亦可见外任大员,不留心人材之明验!可一并传谕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伊灵阿等奏:『八月初,据淡水协、厅等禀报:闻人传说拳头母山聚有匪人,居民间迁他处;随饬令确查严究。嗣据报:查明该处止有刘富家衣物被抢一案;仍系无藉之徒借此捏造流言,摇惑乡愚。随拏获抢犯并自行投首各犯,审无聚匪不法事』。得旨:『览奏俱悉。此事早已闻知,而汝等此时方奏,何耶?此等寻常无甚关系事件,尚可;若要紧事件,则不可』。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一。

  十一月初四日(己酉),大学士等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属番社存榖共二十万四千七百四十石零,除留借穷番四千石仍请存县春借秋还外,其余已粜未买价银,一体提解拨充台营兵饷;剩榖于明岁青黄不接时,粜解候拨。其借碾南路下淡水兵粮并拨运内地兵眷米,俟归补清楚,粜价提解』。从之。

  ——见「在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二。

  是月,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台湾共应采买榖十四万二千八百余石,今岁丰收,本应买补。但该郡连年歉薄,户鲜盖藏,市价亦未遽平;而内地九府、二州俱丰登,漳、泉等府复蒙截漕备贮,沿海尽有豫备。请将在台平粜及领价采买榖三万八千三百余石,于本年先行买补;其应补运内地兵眷榖十万四千三百余石,缓至来岁筹办』。报闻。

  署福建布政使永宁奏:『调台员弁,应酌借廉俸三分之一,仍于应支台饷内扣还』。得旨:『知道了。告之督、抚存案可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三。

  十二月二十三日(丁酉),调福建布政使永宁为江苏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陶仕僙为福建布政使,调甘肃按察使顾济美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五。

  乾隆十五年

  乾隆十五年(庚午、一七五○)春正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台湾淡水等处有不法匪徒陈盖等造言惑众,先经具折奏闻。兹复访闻陈盖及续获案犯何珠、王川、郑天喜等于彰化县狱内捏造悖语,怂诱监犯,并约期越狱;旋经该县查讯供认,当即饬司提究』。得旨:『是。秉公执法为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七。

  二月二十七日(庚子),谕军机大臣等:『台湾镇总兵李有用奏请每年秋收后带兵一千余名赴相近番界等处打围,札营演放鎗炮,以布军威等语。台湾一镇远隔海洋,民番杂处,统兵弹压,全在实力巡防,严行整饬;不使惊扰番众,俾地方永远宁谧。至于行猎振旅,不过训练之一端;即使当行,亦祗可该镇自行办理,何须专折请议,张大其事!况台地向无打围之事,恐兵丁蹂躏民地,生番亦生疑虑;且使各兵离汛远涉,地方未必相宜。此事尚须酌量慎重,不可因经奏明,张皇滋扰,轻举多事!着即传谕李有用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九。

  夏五月十四日(乙卯),以少詹事金德瑛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吏部员外郎冯成修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四。

  六月初七日(戊寅),谕曰:『原任广东提督林君升熟悉水师,今服阕来京候补。现在并无提督员缺,伊年逾六旬,应令及时效用;着暂补福建台湾镇总兵,俟有提督缺出补授。其现在台湾镇总兵李有用,原由陆路出身,谙练营伍,朕所深知;前因一时未得其人,是以补援水师。俟林君升到日,李有用着来京陛见;遇有陆路紧要缺出,另行补用。如此,则人地俱各相宜,于水陆营伍庶有裨益』。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六。

  十八日(己丑),调福州将军德敏为荆州将军、荆州将军新柱为福州将军。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壬寅),户部等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定台湾府属厅县生番地方界址:一、淡水厅属原定火焰山等界一十二处,毋庸更移;其新添猫盂、溪头等六处,应另立界。台湾县属东南应以淡水溪为界,于六张犁山等处立石。凤山县属原定枋寮庄等处,毋庸改;其大武力等处原界游移,今已另定。诸罗县属阿里丹地方移回头埔立界;芦林产等三处移金交椅山脚立界;其茄茇山等界,毋庸改。彰化县属除大里杙等五处及东埔腊各庄照旧界外,其内外新庄各界均移至旱沟为定;又竹脚寮地方,以外山山根为界。严饬地方员弁,不时稽察汉民私垦违禁等事。懈弛,分别题参,兵役严加治罪。一、每年秋冬,地方官劝谕边界零星小庄移近大庄,各设望楼、铜锣,每楼五人昼夜巡逻;遇生番出没,协力追擒。倘乡保、兵役抑勒苦累或稽查疏懈,致生番潜入内地滋事,该管官严参。一、汉民与熟番争控地亩各案,已经剖断允服;嗣后熟番余地均听自行耕种,不许奸民搀越。违者分别治罪』。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八。

  二十二日(壬戌),除台湾府属彰化县水冲沙压田园额征粟一百四十石有奇、匀丁银七两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九。

  八月十六日(丙戌),谕:『直省学政,已届更换之期。………福建学政,着冯铃去』。

  二十九日(己亥),谕军机大臣等:『巡视台湾,已差御史钱琦。着大学士来保传谕钱琦:台郡远隔重洋,最关紧要;务须实心经理,弹压地方,俾兵民不至滋事、番众藉以宁辑,方为妥协。令其自京束装,即行赴任;不必前来请训』。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一。

  九月十二日(辛亥),吏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定台湾参将、游击升衔留任之例。查台湾孤悬海外,与内地不同。嗣后该处现任参、游二项,如遇常俸应升之时,停其推升他省,俱加衔一等,仍留原任;俟该员台俸期满,该督等查核题报,照例升用。他省不得援以为例』。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二。

  冬十月二十三日(壬辰),兵部议覆黑龙江将军傅尔丹请核减完结事件限期一疏:『查近经大学士公傅恒等将各省督、抚事件俱议核减,折中定限;黑龙江限期通行在案,毋庸另议。其宁古塔将军,原定限期与黑龙江一例。至盛京将军,所辖自开原等十四城,地方辽阔,与各省驻防仅驻一城者悬殊;请照黑龙江将军新定限期办理。再查各处驻防,应遵乾隆七年议定,照在京旗务限期办理,毋庸再减;其承造、承缉等件,应照该省督、抚定限办理。至各省提、镇,虽尚照督、抚限期;其承办事件,亦应查照规定之例参酌核定。臣等请将酌定将军、提、镇限期条款,分晰定议:一、钦部事件,各省督、抚以文到日限四月具题;承办官违限不结,查参。提、镇等仿照办理。一、提、镇通行事件限期,亦照督、抚例酌定:专行一营者,限两月;通行各营易结者限四月、难结者展限两月,不需各营查议。本标将领可核定声覆者,限两月。一、承缉各项照文职例,盗犯均限四月、无名凶犯限六月,叛逆人犯将原定三年之限减一年。一、承缉、承修、承造等项,依文职俱于初参限满日接扣二参限期,不得以部覆到日起限。一、苗疆展限,请嗣后四川、甘肃、广东三省及福建之台湾,俱照各督、抚奏定限期办理;其广西、湖南二省应展、不应展之处亦照该督、抚现定州、县按照营汛坐落地方分晰办理。加展地方,不准再扣道里日期』。从之。

  二十五日(甲午),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折奏台湾所属各厅、县及漳州府属之龙溪、海澄、南靖、诏安等四县于六月、八月间猝被风雨,溪水盛涨,田园房屋均有冲塌,人口亦有损伤;金、厦、台、澎等处连起飓风,船只多被漂击等语。着该抚潘思榘详勘被灾情形,就近督率该地方官实力抚绥。其地亩应免钱粮、房舍应给价值及酌借耔种、修理船只各事宜,一面查明奏闻、一面照例办理,副朕轸念灾黎至意』。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五。

  十一月庚子朔,赏恤福建押兵赴台换班被溺之长福营马兵及带回被溺之步兵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六。

  十二月十三日(壬午),吏、刑二部议覆:『福建按察使顾济美奏「台湾一郡,例由地方官给照往来,不许偷渡;在台犯事,递逐回籍。无如各属每止奉行故事。应请嗣后内地人民,该管官确查来历,系素行良善,方给照放行。至现在流寓之人,犯及徒罪以上及生事不安本分者,一概押令过海。如有司阳奉阴违,不行递逐,容留案犯,如止一、二名者,依违令例议处;三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至十名以上者,照奸棍不行查拏例,议以降调」。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八。

  乾隆十六年

  乾隆十六年(辛未、一七五一)春正月二十日(戊午),以福建盐法道丁廷让为广东按察使。

  二十四日(壬戌),谕〔军机大臣等〕:『潘思榘所奏台湾县武生李光显争垦结讼一案,甚属胡涂。李光显身恃武生,恣意占管民番田园,以致争闹殴差;更复集流棍,藏蓄兵械:不法已极!李光显实为罪魁,必当严拏,从重治罪。乃该抚折内仅称拏获流棍六名,并未将李光显拏究之处奏闻,殊为轻重倒置!且聚众械斗,最为闽省恶习;台湾远隔海洋,番民杂处,尤当加意整饬,以警凶顽。若将首犯宽纵,致使漏网;将来聚众报复,仇杀相寻,刁风益炽。其刘是夺犯殴差,将李光显鼻尖割去,情罪亦属可恶;俱当从重究拟。潘思榘办理此案甚属懦怯,着传旨严行申饬。喀尔吉善现在接驾办差,何暇办理此等事务;着传谕潘思榘:将李光显、刘是及案内各犯从重究拟具奏。如李光显尚未拏获,务令严缉治罪。并将办理此案缘由,速行奏闻。若仅视为泛常案件,姑息奸匪,朕必于该抚是问』。寻奏:『李光显等各犯已经该县拏获,现饬催解省,从重审拟』。得旨:『知道了。从重处治,以警刁风可也』。

  又谕:『……广东提督员缺,着林君升补授;台湾总兵员缺,仍着李有用调补』。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一。

  二月初二日(庚午),福建布政使陶仕僙患病解任,以福建按察使顾济美为福建布政使、安西兵备道明德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二。

  二十三日(辛卯),调福建按察使明德为湖北按察使、山东按察使德舒为福建按察使。

  二十七日(乙未),以福建陆路提督吴进义、浙江提督谭行义对调。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三。

  三月初四日(辛丑),谕曰:『福建水师提督张天骏着来京候旨,其员缺着林君升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四。

  夏四月,福建台湾总兵官李有用奏覆:『水沙连地方逼近生番,久经定界;李朝龙恃买垦地,混占争租。李光显复挟仇启衅,招集流棍;经文武各员将首、从人犯严拏监禁,研讯确情,从复位拟。其聚棍空寮,俱经焚毁解散。现在民番宁静,并无惊扰情事。至该处开垦有年,所有无辜之佃民人等,若概行驱逐,转恐滋扰;请将大小二十四庄开成田园一千五百七十一甲、未垦荒地二百六十余甲一并入官,令该佃照例输租,以杜争竞。其近番山界,勘明立石,定为禁地;不许复生觊觎』。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七。

  闰五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台郡生番与平埔汉民不相浃洽,是以汉奸不敢入山;而向例于秋深水涸严守要隘,以防焚杀。兹台湾镇、道李有用、金溶因北路屡有生番戕杀之案,遂于通事内择其熟识生番社目之人,令招抚各社土目到郡,示以兵威、加以厚赏;虽为宁谧边界起见,然应于巡察之时料理,何必将番目多人引至郡治,将来渐与汉民、熟番联络,大有不妥。再,通事林秀俊、张达京二人充北路通事数十年,田园、房屋到处散布,素与番社勾结;今复假以事权,更非宁边良法。臣等随一面示知镇、道:嗣后不宜如此冒昧;一面密访林秀俊等勾结民番盘剥致富实迹并此次联络生番土目有无假权愚弄之处?俟有确据,再当妥办』。得旨:『览奏俱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一。

  六月二十九日(甲子),调福建水师提督林君升为广东提督,以台湾镇总兵李有用为福建水师提督,调金门镇总兵陈谢勇为台湾镇总兵。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闽省环山滨海、地窄人稠,本地所产米榖每不敷民间日食。浙省所议通商、采买二事,均属难行。第温、台一带积歉之后,又值旱灾;即弛禁招商,一时难望接济。惟有一面于台郡各厅、县备贮项下陆续拨运;一面先于厦门厅仓并邻近之兴化、莆田各仓先拨四万石,由厦门雇募商船,委员押赴温、台。其拨台榖,俟收买后,即就近还厦门并兴化、莆田各仓』。得旨:『如所议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三。

  秋七月乙丑朔,福建水师提督张天骏以年老解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四。

  八月十九日(壬子),调福建金门镇总兵马负书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七。

  九月,福建水师提督李有用奏巡查南路营汛缘由并谢升授恩。得旨:『览奏俱悉。福建水师提督为海疆第一要缺,一切汝宜勉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九。

  冬十月十八日(辛亥),谕:『台湾镇为水师总兵最要缺;马负书未免非其所长,着调补狼山镇总兵。……陈林每系水师内出众之员,今服满候补,未免可惜;着即补授台湾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一。

  十一月初十日(癸酉),以御史李师中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检讨王世仕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二。

  十二月十五日(丁未),谕:『据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台湾右营把总陈亦等在藩库请领冬季饷银,由澎湖放洋,忽遇飓风飘至广东惠州府海丰县鲘门港地方,饷银及在船弁兵幸无损失;所有在粤借支盘费、口粮等项共银五百余两,循例于本营各兵名下扣还」等语。该弁兵等管押饷船在洋遭遇飓风,备历艰险,其不至覆溺者幸耳;且于饷银并无损失。所有在粤借支盘费、口粮等项银两,着加恩免其扣还,以示优恤』。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

  乾隆十七年

  乾隆十七年(壬申、一七五二)春二月十二日(甲辰),谕军机大臣等:『潘思榘所奏「台湾彰化县生番骚扰村庄、杀死兵民」一折,称镇臣马负书正由该处巡查,已经回郡;作何料理,未据札闻等语。生番性与人殊,实同禽兽,戕杀亦所常有;况因熟番占地起衅,尚非无端骚动。但应随宜办理,申明法律,示以国威;令嗣后熟番不敢滋事、生番不致逞凶,方为得得体。马负书既在该处巡查,乃置若罔闻,遽行回郡;将使民番谓大员尚且如此退缩、畏避,必致肆无忌惮,恣行仇杀。其所为巡查者何事?着传谕喀尔吉善、潘思榘,令其将作何妥协办理、留心弹压之处?速行议奏。其马负书是否有临事退缩情形?抑或因已调狼山,急思离镇;希图草率了事?俱着喀尔吉善等秉公详悉查明,据实具奏』。寻奏:『细察此次凶番残杀兵民,其为因奸民占种番地,熟番逞凶焚杀,已无疑义。乃该郡文武禀报犹以事出生番为言,与提臣查覆情形迥异;始终欲以生番焚杀掩其致衅之由,且听信通事张达京诡言嫁祸,粉饰欺朦。参请严办,以重海疆』。得旨:『甚得办理机宜』。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八。

  三月十三日(甲戌),谕军机大臣等:『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前已传谕该督、抚等查明确实情形。今据李有用奏:据差弁刘聪、千总马犹龙等禀,则系彰化县抬轿熟番;而该县相验时,谓系生番,与熟番无干。又镇、协所报,系汛兵游巡,途遇被杀;差弁所访,系凶番拥入营盘,焚屋杀兵:种种互异。据此,则官役弁兵各有成见,文武大相龃龉;于海外岩疆,殊非所宜。如果系熟番构衅仇杀,至放火逞凶,连毙数十人,而诿之生番,谓为化外凶顽,无可致诘;希图讳饰了事,其贻患更大。着将李有用原折抄寄喀尔吉善阅看。总督统辖全省,文武皆其所属。伊等既各执一词,该督务必秉公确查,究察实在情形;不可稍存偏向之见,尤不可令该员隐讳朦混、草率完事,以长刁风』!

  又谕巡台御史立柱、钱琦:『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据提督李有用奏:据弁兵禀报称彰化县相验时,吊责本庄业户简耕等占垦番界,以致生番杀人;时有被伤走脱老人,认系该县抬轿熟番。而该县谓系生番,与熟番无干,以致乡民不平。又柳树浦汛凶番焚烧营盘、杀伤兵民,亦系熟番作歹。又搜获奸民勾通番社,并查出通事张达京巧卸生番,希图了事等语。御史为耳目之官,事无远近,俱应据实入告;该地方既有此等情节,即当备细陈明。今该提督一一奏闻,而该御史并无折奏;此岂设立巡察本意耶?况此系地方官承办之案,该御史虽非道、府有司可比,而身处其地,耳目易周,当日之情形与现在之舆论、禀报之真伪、办理之当否,俱可逐一究访,得其确实;着即明晰奏闻,以赎前愆。若与地方有司通同隐讳,以苟且了事为心,必将该御史等从重治罪』。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

  十七日(戊寅),谕军机大臣等:『福建巡抚员缺,已降旨将陈宏谋调补。濒海岩疆,地方紧要;着传谕陈宏谋,令其速赴福建巡抚之任,不必候新抚交代、亦不必来京陛见,以速至闽省为要』。

  是月,福建将军暂署巡抚新柱奏:『凶番焚杀兵民一事,文职则称生番、武职则称熟番,彼此互异,显有捏饰情弊,已有风闻;现饬查办』。得旨:『当详查严办,不可诿罪生番;亦有旨谕喀尔吉善矣』。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一。

  夏四月二十一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陈林每所奏「缉拏北路凶番并调兵防范」一折,殊未明晰。此案起衅根由及兵民被伤情形,虽经该督、抚等节次具奏;皆据该守、令禀报,尚未查察明确。陈林每既已身履其地,与督、抚之遥制者不同;岂有莅任匝月,竟不详细访察其实在情节者!况此系前任马负书任内之事,伊更无可瞻顾;乃但称严饬缉拏、调兵防范,而于上年凶番戕杀实在情节,并如何设法缉拏俾无漏网,及现在民番是否安堵之处,并未奏明。海疆重镇,于此等处不一一留心、详悉陈奏,甚非实心任事之道!着传旨申饬,并谕喀尔吉善知之』。

  是月,福州将军新柱奏:『臣前折奏台番焚杀兵民一案,奉旨:「当详查严办,不可诿罪生番;亦有旨谕喀尔吉善矣」。当即会同督臣委员往台查办;兹据禀称搜获内山哆咯嘓社及福骨社杀害民兵头颅,但因何事起衅及系何番行凶,尚未明晰。伏思熟番散处界内,若果逞凶仇杀,断难任其诿罪生番;但番性愚戆,倘非详查妥办,亦恐致生事端。现一面饬员严查,一面知会新抚陈宏谋筹酌;臣亦不敢以已交抚篆,稍有歧视疏忽』。报闻。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三。

  五月十二日(壬申),谕军机大臣等:『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前因提督李有用奏到,曾经传谕该御史,令其究访确实,明晰奏闻。今据给事中立柱、御史钱琦所奏,情词尚属胡涂;不过据地方禀报,苟且了事。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平日于各省案件及地方官办理不能妥协之处,苟有访闻,俱当据实陈奏。况立柱、钱琦身任该处巡察,亲履其地、职司其官,于当日之情节、起衅之来由,文武禀报孰虚孰实?何难确查;乃为此扶同徇隐之辞,朝廷之差委者何意?伊等之职守者安在耶?况此案在上年十二月,该御史等迟至数月始行具奏,又不据实,甚属不合!着传旨申饬;仍着访查确切,详悉奏闻。若与地方有司通同讳饰,必将该御史等从重治罪』。

  十三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折奏查办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称该道、府等胶执成见,不便仍令办理;已遴委粮驿道拖穆齐图速往会同巡察、台镇严查妥办等语。喀尔吉善等所办,未合机宜。台湾现有道员既已胶执成见,拖穆齐图虽经该督派委专办此事,亦同一道员耳。及至彼地,若与该道会商,则仍不能究出实在根由,相机妥办;若自行查办,各怀意见,必致龃龉,于诸事更多掣肘。其该道金溶于台湾郡地方既不相宜,该督应奏明掣回另补。如其胶执成见,办理舛谬,则应查参议处,即将拖穆齐图调补台湾道缺;俾其身任地方,事权画一,庶得严查妥协,方为允协。至诸罗县查拏白旗、草簿一节,或系奸民挟雠倾陷、或另有别情;一并交与拖穆齐图密查究访,毋枉毋纵,以靖海疆可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四。

  六月初四日(癸巳),谕:『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督、提所奏据该地方文武禀报互异,俱未得实情。立柱、钱琦现差巡察,久之未奏;因传旨询问,并令察访确情。今立柱、钱琦覆奏仍属支吾,未得实情。言官为朝廷耳目,况身处其地,无难审察情伪。乃仅据地方官禀报,敷衍其词,并未亲往察勘;且称初札商督、抚会衔入告,经驳回专折具奏。似此,则巡察竟成冗赘,于设官本意失之远矣。立柱、钱琦着交部议处,原折并发。看来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替,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隳颓,或且叹为摈斥外出也: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即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六。

  秋七月初八日(丙寅),谕军机大臣等:『年来米价在在昂贵,深廑畴咨。上年大学士高斌曾奏:动帑委官采买,数盈万千、克期取足,市价鲜不骤昂,有妨本地民食;请永行停止。经军机大臣等议:令该督、抚量其缓急,通融筹办。近复有停止采买为言者。夫采买以裕仓储,本为民食计耳;乃因采买而市价益昂,是未得向后接济之益,而先受当前贵食之苦。市侩共知采买在所必需,甫届西成,豫为抬价之地。小民嗜利,习为当然;地方官亦以奉行为职,务在取盈。年复一年,有增无减。筹米价者率以停采买为言,非无所见。虽未可明立禁令、永行停止,而以今岁情形而论,各省仓储尚多有备;即或有需,亦可于附近拨给。所有存贮实数得十分之三、四,即不必亟资买补。其动帑委员采买之处,似可概行停止。官买少则市粜多,米价庶可望其渐平,于民食有济。着传谕询问各该督、抚,令将本地收成情形据实查明,详悉妥酌具奏;如应行停止,即一面奏闻、一面出示晓谕商民,俾共知悉』。寻……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闽省僻在海疆,不通商贩;若官仓贮榖太少,难为缓急之备。现今通省大势丰收,臣悉心筹办,如仓贮已及原额十之五,而该处粮价尚平,仍令乘时酌买;价贵即止。其不足五分者,统以买足五分为率。至本年被灾之厦门厅存榖止及十之一,若一时买足五分,恐本地艰于采办;请动项赴台属彰化、淡水二厅县产榖之地酌买』。得旨:『览奏,所议甚妥。咨部知之』。

  十三日(辛未),以福建按察使德舒为福建布政使、延建邵道来谦鸣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八。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前奉旨令:近边各省将附近番夷形貌、衣饰绘图呈览。查闽省界在东南,外夷番众甚多。臣等绘图进呈,通计畬民二种、生熟社番十四种、琉球等国外夷十三种,种各有图、图各有说。凡风土嗜好、道里远近,无不具载』。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九。

  冬十月初七日(甲午),谕〔军机大臣等〕:『据巡台御史立柱、钱琦奏称「出口船户徐得利、许得万、李长茂、陈郑全等船先后在洋被劫;并安平协把总徐念带兵巡洋,被渔船舵水打伤兵丁」等语。闽省为海疆重地,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巡缉奸匪尤为要务;该督、提等身任地方,自应严饬属员加紧防范。今两月之中劫案累累,且至拒捕迎敌,打伤巡兵;可见地方文武之并不实心整顿,该督、提等所司何事!现在曾否设法查拏?亦并无一字奏及:甚非委任封疆之意。着传谕喀尔吉善、李有用,令其查明具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二十四。

  十一月,福州将军新柱奏:『台湾凹庄民人及汛兵被番人焚杀一案,据台湾道访讯,实系熟番与民人挟仇,勾引生番出而焚杀,不难审拟完结。臣思番性难驯,干连人众恐其心怀疑畏;已密商督、抚札该道善为筹办』。得旨:『是』。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二十七。

  十二月二十六日(壬子),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台湾北路洋面向属禁地,不许商船前往停泊贸易,是以向来亦未专设水汛。今于秋、夏间,据报船户徐得利、许得万、李长茂、陈郑全等先后被劫,因令把总徐念带领兵丁,扮商前往缉捕。在后陇洋面适遇匪船,即行尾追。匪船飞石拒敌,打伤兵丁;兵船亦即开鎗,打死匪船水手二人。匪船知系官兵扮商诱捕,亦即逃避。当经拏获舵水七名,讯供办理。查把总徐念扮商诱捕,期于必获;匪党误认兵船为商伙,辄敢拒敌。此次弁兵尚属奋勇追捕,实非懦怯被伤。现在饬属加紧防范,设法查拏』。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巡台御史立柱等奏称台湾出口船户徐得利等先后在洋被劫;并有安平协把总徐念带兵巡洋,被渔船舵水打伤兵丁之事。因所奏未甚明晰,是以降旨令该督、提等查明具奏。今据喀尔吉善等覆奏情形,是其办理巡缉事宜,已属妥协。其把总徐念带同兵丁巡缉匪党期于必获,潜踪诱捕,因致受伤,情节果属明确;其奋勇甚为可嘉!着该督、提等查明在事弁兵,酌加奖赏。如徐念人材可用,将来有千总缺出,即行拔补,以示鼓励』。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二十九。

  乾隆十八年

  乾隆十八年(癸酉、一七五三)夏四月二十六日(辛亥),户部议准:『福建巡抚陈宏谋疏称各年由台配载兵米,船被风击、米没无存者,应予豁免』。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淡水同知禀称所属大浪泵港竖有红布旗,上写「周裔孙郭」四字及「统领淡八社壮番民等」字样;根究实系民人刘和林因图利起见,欲夺郭腾琚所充通事,遂制旗插竖以冀陷害。兹刘和林业经拏获,不致惊扰地方』。得旨:『是应重处,不应姑息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三十七。

  五月初三日(戊午),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奏「据提臣李有用札称:诸罗县知县徐德峻亲往盐水港等处缉盗,被海丰庄民鸣锣纠众,执械围逼,令该知县写立甘结,始得放回;又彰化县巡检张振勋捕贼起赃,该处民人执械抢犯」一折;喀尔吉善等所奏,仅据提臣札牍之词,于此二案起衅根由并实在情形尚未详悉。台湾海疆要地,番夷杂处,民风素称刁悍;今地方官员亲拏贼盗,而奸民聚众,竟至拘围知县勒写甘结、打伤差役、抢夺案犯。此等刁风,断不可长;若非痛加惩治,何以詟伏莠顽、乂安良善!着传谕喀尔吉善、陈宏谋,令其查审确实,从严办理;仍将实在情由,详悉速奏』。

  十五日(庚午),以翰林院侍讲汪廷玙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御史毛辉祖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三十八。

  十七日(壬申),谕军机大臣等:『据喀尔吉善等奏称「诸罗县海丰庄刁民纠众围逼知县徐德峻,勒写甘结及彰化县巡检张振勋捕贼起赃,被该处民人执械抢犯二案,现在究追凶党,按名弋获,严加惩创以示炯戒等语。台湾为海疆要地,此等刁风断不可长;已传谕该督、抚,令其查审确实,从严办理。今既先后拏获数十人,着即严饬该道、府作速审究;其应行正法之犯,于定案之日一面奏闻、一面即于该处正法示众,不必俟具奏得旨,方行办理。盖台湾距京甚远,辗转稽迟已隔数月,海外愚民渐忘其事,亦何以知所惕畏乎!至另折所奏彰化县属之大肚社竖旗一事,其中情节甚不明晰;赵悻以受赵新欺侵,既已竖旗希图陷害,何以并未有人指证,即先自行投首?其情理殊不可解。必宜详悉根究,务得实据,以惩恶习;不可遽以赵悻为正犯,将就了事,以致案情终留疑窦也。可一并传谕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三十九。

  六月二十日(甲辰),谕军机大臣等:『御史沈景澜「请严贩米出洋之禁」一折,所奏亦非实在情形。外洋诸国,决无仰食于中国之理;从前洋商船只,尚有载回米石者。其渔船多带米石,或以资近岛居人及洋面匪船;是不可不禁耳。至台湾产米素裕,闽省之漳、泉等郡,向来尚资台米接济;仍谓由内地带往,不更为倒置乎!各省米价之贵,不尽由于贩米出洋;而查禁之法,惟在实力奉行,不在多定禁例。着将此折钞寄沿海各督、抚,令其阅看;并将各该省现在如何查禁、是否仍有透漏与内地米价究竟有无妨碍?各据实奏闻』。

  二十三日(丁未),谕:『〔福建按察使〕来鸣谦着革职』。

  二十四日(戊申),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奏:「拏获海丰庄纠众抗官之吴典及鹿仔港纠众抢犯之施笃,供出倡首之施天赐一名;现在勒捕务获后,饬属一并严审定拟,解省审明办理」等语。台湾海疆要地,奸民聚众围官抢犯,不法已极!若解赴省城正法,彼地无由而知,不足示儆。着于该道、府审讯确实之后,即于该处地方正法;俾伊等目睹奸顽就戮,深知畏惧,方足以惩刁俗而挽颓风。将此传谕喀尔吉善等知之』。

  以江南常镇道刘慥为福建按察使。

  二十八日(壬子),户部等部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澎兵饷,向例两次赴省领运,重洋冒险堪虞。请于春季风色平和之时,将全年俸饷一次领运。台饷存贮府库,仍照向例派拨防守;澎湖饷存通判库内,应由澎协派员一、兵四十名常川防范。台府库贮,责成该道盘查;澎湖通判库贮,责成该道、府遇有新任自厦赴台者道经亲盘」。均应如所请;自下年甲戌为始,准全领运』。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一。

  秋七月十四日(丁卯),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折「台湾营兵胡胜喜持刀入镇署欲行刺总兵」一案,该督现在提讯办理情形,甚属妥协。陈林每以专阃大员召衅营兵,致欲持刀行刺,其中或别有情由,自当确实审究。该员本属武臣,因其汉仗技勇尚属可用,是以简任台镇;其平昔于礼法、官箴不能防检之处,看此案情节,自所不免。如查明应行参劾,即将该镇照例参奏。至台湾海疆重地,人心刁悍。营兵怀挟私愤,辄敢行刺本镇大员,断不可不严加惩儆;务即查讯明确,速行按律从重办理。传谕该督等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二。

  九月初六日(戊午),谕曰:『喀尔吉善等奏「分别采买仓榖」一折,所办非是。该省从前择榖多之家,豫先给价,冬成交榖还仓;办理原属错误。盖给价时,愿领者未必即系榖多之家;贫民冒领价值,随意花销,必致逋负。迨积欠累累,追呼滋扰,此与青苗弊政何异?今仓贮既多缺额,即勒限完纳、着落分赔,亦终成纸上空言而已;于仓贮有何裨益!该省本非产米之区,该督自应于台湾及暹罗采买两处之米;如尚不足,亦应照例于丰收州、县买补足额。至台榖原定价值,设于该处现在情形实有不敷,自不妨据实声明,量为增价。今乃奏请依内地时价酌量买补,是全无限制,徒资胥吏侵蚀,殊非调剂仓贮之道;不但部臣按例议驳,即特行陈奏,朕亦不能从也。将此谕令喀尔吉善等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六。

  十六日(戊辰),谕:『各省学政,已届差满。……福建学政,着汪廷玙去』。

  二十一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李因培参奏涿州知州李锺俾亏空一案,李锺俾系福建大族,在直隶居官二十余年,何至亏缺之项数盈巨万?必有巧为寄顿之处。若听该地方官照例咨查,必以具文了事,使帑项终归无着。可传谕喀尔吉善,令其速行据实严查,毋任稍有隐匿』。寻奏:『臣遵谕,即札致署泉州陆路提督富海,并遴委员弁驰往泉州会同地方官严谨查办。旋接署提札并文员禀报:李锺俾系告休刑部主事李光型之子,原籍安溪县,妻子随任涿州,父光型并其弟必甲、长庆等现居泉郡;即日分派文武分头搜查封贮。今查郡城李光型所有房屋、田地以及衣饰、资财,估值不过三千金。再,安溪县有李光型故父总兵李日■〈火呈〉公祠,系光型十房兄弟公产;其田房在安溪本籍者无几,余皆坐落台湾、凤山等县并漳州府属。是否公产,现俱饬查,未有定数。至现随李锺俾任所之妻舅王山、王江二家,亦经搜查,并无寄顿财产。臣现密饬两司,俟统行核查后,再将紧要亲属逐细究追』。得旨:『寄顿固不可,波及亦不必』。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台湾府属前次树旗陷害,如大浪泵之刘和林、大肚社之赵悻、凤山崎之胡通等,业经节次奏明在案。讵八月内,复据凤山县拏获阿猴溪树旗之张凤喈到案;旗内开列李智等五十余名,并有李开花在内地择日攻厦门等语。随据该县查讯李智等,俱系耕种良民,并无为匪踪迹;讯张凤喈,供因彲垦荒地,被李智佃户张炁等阻止,挟仇诬陷属实。臣等细核台郡树旗陷害四案内,凤山崎、大肚社二案旗内所开尚无悖逆情词,臣等以绞候定拟;至大浪泵刘和林旗内有「统领八社番民以翦贪官」等字、阿猴溪张凤喈旗内有「李开花协同攻打厦门」字样,尤属狂悖。此二案,臣等审拟确实;应照捏造悖谬言词匿名揭帖例,拟绞立决。一面饬令就台郡正法,一面照例具题』。得旨:『是。应如此办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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