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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诗正义》·卷十三 十三之二

毛诗正义 佚名 著

卷十三 十三之二

  《鼓锺》,刺幽王也。

  [疏]“《鼓锺》四章,章五句”至“幽王”。正义曰:毛以刺鼓其淫乐,以示诸侯。郑以为作先王正乐於淮水之上。毛、郑虽其意不同,俱是失所,故刺之。经四章,毛、郑皆上三章是失礼之事,卒章陈正礼责之。此刺幽王明矣。郑於《中候》、《握河》注云“昭王时,《鼓锺》之诗所为作”者,郑时未见《毛诗》,依三家为说也。

  鼓锺将将,淮水汤汤,忧心且伤。幽王用乐,不与德比,会诸侯于淮上,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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