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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诗正义》·卷十一 十一之二

毛诗正义 佚名 著

卷十一 十一之二

  《我行其野》,刺宣王也。刺其不正嫁取之数而有荒政,多淫昏之俗。

  [疏]《我行其野》三章,章六句。笺“刺其”至“之俗”。正义曰:凡嫁娶之礼,天子诸侯一娶不改。其大夫以下,其妻或死或出,容得更娶。非此亦不得更娶。此为嫁娶之数,谓礼数也。昭三年《左传》子大叔谓梁丙、张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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