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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臺灣府志》·卷五

清朝 重修臺灣府志 范咸纂輯 著

賦役(二)

  戶口鹽課水餉陸餉

  戶口

  鹽課

  水餉

  陸餉

  ·戶口

  康熙二十三年題准:臺灣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征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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