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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臺灣府志》·卷六

清朝 重修臺灣府志 范咸纂輯 著

賦役(三)

  存留經費養廉官莊

  存留經費

  養廉

  官莊

  ·存留經費

  臺灣府

  正雜餉稅、鹽課,額徵銀共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一錢七分六釐零。內除鹽埕稅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歸鹽道衙門奏銷外,又充兵餉銀四千五百三十四兩四錢零七釐,實存支應銀八千七百七十五兩六錢二分六釐(支給款目詳見各縣)。

  臺灣縣

  正雜餉稅,共額銀六千一百九十六兩五錢四分七釐零。除鹽埕稅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歸入鹽道衙門奏銷外,實額銀五千四百四十兩零四錢零四釐零。內解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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