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宝典
当前位置:汉程网 >国学 >褔建通志臺灣府 >查看详情

《褔建通志臺灣府》·田賦(雜課附)

褔建通志臺灣府 佚名 著

國朝康熙三十四年,清丈福建沿海田地,而內地之經界正。自雍正二年,開墾及各番鹿場,而外洋之則壞廣(是年,覆准福建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然地雖日闢,而供仍維正。今考則例所載,有民田之賦,有屯田之賦(乾隆五十三年,議准臺灣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免其納賦,不給月餉。按臺郡每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釐),有寺田之賦。每遇遷移報荒,或起蓋衙署改作地基,或風水沖陷,輒如所請,准予開豁。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

四库全书

更多>

国学汉语

  • 字典
  • 康熙字词
  • 说文解字
  • 词典
  • 成语
  • 小说
  • 名著
  • 故事
  • 谜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