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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通志臺灣府》·倉儲

褔建通志臺灣府 佚名 著

國朝順治十一年,議定各府州縣常平義社各倉,責成各道員專管。康熙五年,嚴察福建採買麥料,毋許借端累民。二十年,以福建旱災,令於廣東、浙江糴米平糶。三十一年,令福建照山東捐輸之例,擇地備貯。四十三年,議定福書倉榖存留發糴數目(福建現在捐輸榖二十七萬餘石,常平倉榖酌五、六十萬餘石。其內地積榖,仍按原存州縣之額數存留。其常平榖照依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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