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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船志》·卷之六

明朝 漕船志 席书编次 朱家相增修 著
简体

法例

夫制而用之谓之法,著而守之谓之例。法久必弊,弊必更始而例生焉。例也者,所以辅法之不及也。故观法可以守经,观例可以达变。明兴,漕政之善,前代鲜俪,而法例宣朗,又足以善其政于无穷。职漕者绎思而世守之,则永无愆矣。志《法例》。

自结绳政远,文法日繁,象魏风微,禁例斯设。我朝理漕之政,良法美意,著为令典者,经纬相承,细大毕列,固天下臣民所共睹也,无庸悉矣。谨撮其有关船闸者,书诸左方,用垂观省,便遵守云尔。

永乐六年,令遮洋海船运粮八十万石于京师,其会通河、卫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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