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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志·卷四十六

北宋朝 新唐书 欧阳修、宋祁、范镇、吕夏卿 著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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