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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志·卷一百一十八

元朝 宋史 脱脱,阿鲁图 著

大理寺 鴻臚寺 司農寺 太府寺 國子監 少府監將作監 軍器監 都水監 司天監
  大理寺
  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二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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