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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志·卷一百四十五

元朝 宋史 脱脱,阿鲁图 著

[鄉兵三]保甲 建炎後鄉兵 建炎後砦兵
  保甲
  熙寧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及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衆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貲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餘事非幹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毋得告,雖知情亦不坐。若於法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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