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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志·卷一百三十

元朝 宋史 脱脱,阿鲁图 著

役法上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役法上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臺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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