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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版《明史》志·卷五十六

清朝 明史 张廷玉 著

煮海制盐的财利,历代都是官府掌管。

太祖开初起兵,便设立盐法,置局设官,命令商人贩卖,取利二十分之一,以资助军队粮饷。

随后加倍征收,采用胡深的意见,恢复开初的制度。

丙午年,开始设置两淮盐官。

昊元年设置两浙盐官。

洪武初年,各产盐之地相继设官。

都转运盐使司六个:一是两淮,一是两浙,一是长芦,一是山东,一是福建,一是河东。

盐课提举司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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