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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版《明史》志·卷六十九

清朝 明史 张廷玉 著

自汉朝以来,刑法沿革不一。

隋朝变更了五刑的条例,设置三奏的法令。

唐朝编写律令,宪全以礼为标准而增损。

宋采用唐律,然而更重敕令,法律没有记载的,便听从敕令。

因而法令时轻时重,没有二个正确的标准。

元朝制度,取所行一时的办案事例作为条规而已。

明朝初年,丞相李善长等说:“历代的法律,都以汉《九章》为标准,到唐代纔集其大成。

现在的制度应该遵从唐时旧制。”太祖采纳了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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