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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版《明史》志·卷七十

清朝 明史 张廷玉 著

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纠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驳令改正。

太祖曾说:“凡有大案,应当由我亲自审讯,以防止捏造诬陷罗织罪名的弊害。”所以当时重要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委托法司办理。

洪武十四年,太祖仑令刑部听取诉讼双方的证词,议定处理办法,然后上奏。

呈奏之后,抄录圣旨数份,分送四辅官、谏院官和给事中,复核无异之后,再上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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