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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卷五百四十一 礼仪部二十

宋朝 太平御览 李昉 著

婚姻下

《论语》曰: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於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冶长,弟子,鲁人也。南容,南宫纟舀也。)

《尔雅》曰:女子子之夫为婿。婿之父为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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