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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七 刑法部十三

宋朝 太平御览 李昉 著


《释名》曰:煞,窜也。埋之使不复见也。

《周礼□秋官上》曰:掌戮掌斩煞贼,谍而搏之。(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煞以刃刀,若今弃市也。谍为奸寇,反闻者斩之,小者煞之。)凡史其亲者焚之,煞王之亲者辜之。(焚之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也。)凡史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踣,僵尸也。肆犹陈也。)

又司刑职曰:煞罪五百。(郑玄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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